也談「法處所攝色」(六)

第148集
由 正源老師開示
文字內容

各位菩薩:阿彌陀佛!

歡迎繼續收看「三乘菩提之相似佛法——重蹈燈下黑之琅琊閣」系列視頻弘法節目。

對於張志成先生於2020年8月25日在琅琊閣部落格貼文:〈正覺佛法名詞辨正:「法處所攝色」是「五塵上的法塵」?〉文中的錯謬,上一集我們已經辨正了張先生貼文自稱是他論述依據的《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以及《大乘法苑義林章》,乃至貼文未提到的《五事毘婆沙論》,所界定的受所引無表色的範圍,都不是像張先生所說,只有跟受戒有關,不是只有指「戒體」一項,而且還包括了戒律、定力、無漏法道,乃至世間善惡行業,以及領受惡邪戒法而引生的邪惡戒禁無表,這些都可以總合稱為受所引無表色。

無表色既然無表——沒有表示,又為何稱為色?這應該是包括張先生在內許多人,弄不清楚而難以理解的。且讓我們看看,古天竺法救尊者為了要註釋世友尊者所著的《五事論》,而造了《五事毘婆沙論》,後來由 玄奘菩薩攜回中國並完成翻譯;這部論裡面這樣定義:【無表色者,謂善、惡戒相續不斷;此一切時一識所識,謂意識者,以無對故;色等五境,於現在時五識所識,於三世時意識所識;此於恆時,意識所識;眼等五根,亦一切時意識所識。】(《五事毘婆沙論》卷2)這裡說,因為無表色是無有質礙的、是無法觸對的,所以永遠都只有意識才能識別,這是一般能夠理解的無表色;但是論中定義卻特別提到:當下的色等五塵境,是五識所識別的,而意識則能識別過去、現在、未來三時的五塵境;並且還說「眼等五根,亦一切時意識所識」,這一句話是不是有點奇怪呢?因為一般觀念上,眼耳鼻舌身五根都是可見、有對的色法,為什麼說眼識不能識別呢?而永遠都只有意識才能識別?其實《五事毘婆沙論》就是要告訴我們:無表色雖然沒有、或者說不像表色一樣以屈伸俯仰、行來去止等身行或口行的動作來顯示,但是意識仍然可以在眼耳鼻舌身五根上察覺到它的存在,也可以識別它所代表的意義。

說明這其中的道理,我們先來看看根本論《瑜伽師地論》一段有關律儀,也就是持守戒律的聖教:【若未正受,先作是心:「我當定受。」如是遠離,是名能起律儀。若正攝受遠離戒時,名攝受律儀。從是已後,此遠離思,五根攝受增上力故,恆與彼種子俱行,於時時間亦與現行俱行;即由五根所攝善思,如先所受律儀防護而轉;由此思故,或因親近惡友、或因煩惱增多,隨所生起惡現行欲,即便慚羞,速能捨離,勿彼令我違越所受,當墮惡趣,是名防護律儀。若時失念,諸惡現行,即便速疾令念安住,自懇、自責發露所犯,蠲除憂悔,後堅守護所受律儀,是名還引律儀。】(《瑜伽師地論》卷53)

在上一集節目中,有提到《法苑義林章》引《成唯識論》和《大乘成業論》的開示,說各種無表色都是依猛利的思心所,不斷熏習成殊勝的種子,而具有能驅使自心造作或防止善或惡的身、口業行的功能而建立的;也就是各種無表色,都是以這些思心所所具有猛盛的行善或造惡的功能為體性。但是這裡《根本論》就告訴我們:以持守戒律來說,這種堅持不犯的猛利思心所,逐漸熏習增上成殊勝種子的過程中,五根其實一直都跟著這善思的種子同時俱在的,也時時與這善思的現行同在俱行;就因為五根攝持了這些決定持守戒律的善思心所,先前所受的律儀,才得以發揮防護身口意行,不致違犯戒律造作惡業的作用。所以這種對所受戒律的信守,經過思心所審慮、決定之後,雖然沒有進一步動發思來造作身、語的動作,比如刻意以肢體動作或語言,強調自己堅持戒律永不違犯;但是就在他五根造作其他屈伸俯仰、行來去止的身、語動作時,旁觀者的意識心就能在他五根上觀察到他防護律儀的無表色。

經典當中描述這種情形的例子不少,像形容嚴謹持戒、修證有成的比丘為「善攝諸根、威儀庠序、形貌端嚴」;或者像《佛本行集經》形容一位具足四禪八定五神通的辟支佛:【彼尊者大辟支佛,於晨朝時,日在東方,著衣持鉢,徐行欲入波羅奈城,乞求飯食。是人遙見彼辟支佛,威儀庠序,進止端平,足步安隱,無有差移,左右觀看,徐行直視,舉動審諦,不急不寬,住立仰瞻,人所樂覩,形服相稱,內外嚴儀。彼人見已,得清淨心,生大歡喜,即將其食,奉辟支佛。】(《佛本行集經》卷36)經中形容這些氣質、神韻,都不是單純從行為人身、語動作的表色上,就能觀察出來的;因為這些神韻、氣質,都是在行為人身、語動作的表色上蘊含的無表色,是旁人意識從另外的一層意義上去了別的法塵;所以就是法處所攝色。

這裡舉了經典中持守戒律及實證禪定、解脫的例子,我們前面也依《法苑義林章》及《五事毘婆沙論》說明了:世間法中學習熏養的善、惡行業,也是無表色所函蓋的範圍。說到這裡,可能已經有菩薩聯想到了一句話,就是美國第十六任總統林肯他的一句名言:「一個人過了四十歲就該為自己的臉孔負責。」意思是說:人在四十歲以前的相貌是天生的,而四十歲以後隨著人的漸漸衰老,相貌漸漸的會變化;而隨著個人閱歷以及修養的增加,獨有的氣質涵養就會讓人在他的容貌上感受得到;這時一個人的美與醜,就不再是天生的問題了,而是自身修養的問題了。簡單來講就是「相由心生」,有什麼樣的心境,就有什麼樣的相貌;一個人的個性、心思與修為,可以通過他的相貌、特徵表現出來,而能讓別人觀察到。這樣大家就能夠更清楚無表色的真義了。所以,張志成先生貼文中強調【請注意:無表色不是指表色上面顯示的氣質、韻味】,這顯然就是對無表色的錯誤理解!

張先生在貼文最後又說:【對於五蘊和六入的觀行來說,「法處所攝色」不是我們能夠觀察的對象,意識在色法上了別的韻味、氣質、和添加的種種概念,很多都是法處(比如想心所)所攝。】然而,《根本論》有一段聖教:【修觀行者,先於所緣思惟勝解,次能制伏;既於制伏得自在已,後即於此遍一切處,如其所欲而作勝解,是故此三,如是次第。】(《瑜伽師地論》卷12)這裡說的,雖然是修八背捨(八解脫)禪觀的次第,但是這三次第的第一個——「先於所緣思惟勝解」,卻可適用於所有觀行法門。因為觀行就是要在現觀中修行,所謂:【由能知智,與所知境,和合無乖,現前觀察,故名現觀。】(《瑜伽師地論》卷34)要成就現觀,首先必須要有正確的「能知智」,就是對於所緣的對象——「所知境」,必須先有正確而殊勝的理解;因為現觀之前,固然還沒有實際瞭解所觀的對象,更不會知道觀察的結果,但是對於所觀的對象,一定要在觀念上先有一個正確的認知,否則觀察的方向就會產生偏差,最後當然只會得到錯誤的結果。

張志成先生說要作五蘊、六入的觀行,首先當然得對五蘊、六入在觀念上先有正確的理解。以五蘊來說,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這五聚法,其中色蘊,除了我們前面舉證的根本論《瑜伽師地論》及《大乘百法明門論》聖教外,張志成先生自己引為貼文論述依據的《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也都說:【色謂色蘊:十色界,十色處,及法界法處所攝諸色。】(《阿毘達磨雜集論》卷3)這都足以證明色蘊共有十一法,包括了五根、五塵這十色處,加上法處所攝色一法。也就是說,法處所攝色既是十一種色法之一,屬於五蘊中的色蘊;更是攝歸十二處中的法處,也就是六入中的法入。

但是正如我們前面詳細分析所看到的,張志成先生信受了來源出處不明的所謂「十二處分類法」圖表的分類,認同了其中〈百法頌〉「根塵各五處,十色隨自名」的說法,以為色法僅有五色根和五塵這十色處,把屬於心法的意、法二處與這十種色法作完全的切割;然後進一步推演出的錯謬結論就是「法處所攝色只是單純的法塵,與五塵無關,更不是五塵上的法塵」。等於是他所認知的五蘊中的色蘊及六入中的法入,這內涵與範圍都是錯誤的,那就難怪他說「『法處所攝色』不是我們能夠觀察的對象」,因為他給自己限制了觀察的方向及範圍,當然沒辦法觀察。這樣作五蘊、六入的觀行,想要有所成就,恐怕只能等到驢年到來;連小乘解脫都不可能實證,就更別說大乘解脫了!

至於張志成先生這段貼文最後半段說:「意識在色法上了別的韻味、氣質、和添加的種種概念,很多都是法處(比如想心所)所攝。」這一段我們辨正一下:第一點,意識所了別的是法塵法處。沒錯!但既然是意識在色法上所了別的,應該就是法處所攝色,是色法塵,而不是單純意識自內境界的心法塵。第二點,想心所等心所法是心王意識的助伴,受意識控制,幫助意識完成對這色法上韻味、氣質等無表色的識別,而不能自行完成識別。第三點,意識在所了別的無表色上,又再添加了種種的概念,那也是屬於遍計所起的範圍,不單純是無表色的。例如前面所舉的《佛本行集經》當中,這個某甲看見了辟支佛入城乞食的例子,某甲看見辟支佛「威儀庠序,進止端平,足步安隱,無有差移;左右觀看,徐行直視,舉動審諦,不急不寬,住立仰瞻,人所樂覩,形服相稱,內外嚴儀」,都是這位大辟支佛行來去止的身行表色上,顯示在緣覺菩提戒、定、慧學修證所引生的無表色;至於某甲因而「得清淨心,生大歡喜」,則是屬於意識在了別這位辟支佛示現的無表色後,遍計所起的下一個心念,是純粹的心法塵。

最後還需澄清一點,就是張志成先生在貼文說:【「法處所攝色」的定義,蕭平實導師過去一直錯解,直到正覺親教師在解釋唯識百法的時候才糾正,比如楊正旭老師在《三乘菩提概說》第24集「略說十八界」裏面就有說明有五種「法處所攝色」,但是,正覺教團似乎沒有發現「法處所攝色」的正確定義與蕭平實導師在《涅槃》一書所説的「緣於五塵上的法塵」不是同一回事。】到了貼文最後他又再強調:【「法處所攝色」是另一個網絡隨意搜尋就可以查到的佛法名詞,正覺親教師在三乘菩提裏面有給出正確的定義,只是他們沒有發現正確的定義其實是否定了蕭導師在《涅槃》一書裏面的錯誤界定。】似乎有意藉著這親教師解釋法處所攝色的正確定義,「其實是否定了蕭導師在《涅槃》一書裏面的錯誤界定」來大作文章,凸顯正覺教團內部的矛盾。

然而,仔細閱讀包括貼文所舉的「楊正旭老師在《三乘菩提概說》第24集『略說十八界』裡面說明的五種『法處所攝色』」,以及其他親教師在三乘菩提電視弘法或《正覺電子報》解說的「法處所攝色」,無非就是依著論述主題的需要,而有不同面向範圍的闡釋。像楊正旭老師以極迥色、極略色、定果色、無表色、遍計所執色五種來解說「法處所攝色」;游正光老師在《正覺電子報》第34期〈將佛法世俗化、淺化的證嚴法師〉一文中,則以帶質境所見色、觀想所見色、無表色、定果色四種來解說;但不論闡釋的項目如何,實質內容都不與 平實導師在《涅槃》書中「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法塵)」的開示,有任何的衝突。

看起來張志成先生似乎就僅憑著形式上比對 導師沒有像他所認知的五種法處所攝色來解說,就認定「正覺親教師在三乘菩提裏面有給出正確的定義,只是他們沒有發現正確的定義其實是否定了蕭導師在《涅槃》一書裏面的錯誤界定」,而說「正覺教團似乎沒有發現『法處所攝色』的正確定義與蕭平實導師在《涅槃》一書所說的『緣於五塵上的法塵』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實際上並不是如此!何況我們前面也說明了,導師《涅槃》文中提到的「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這一小段的開示,只是在說明無色界天的境界,說無色界有情沒有天人的色身,沒有色陰十一種色法,只剩下受陰、想陰、行陰、識陰四種心法及心所法,因此 導師開示說:無色界有情【無眼等五色根與五塵等的十色處,以及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只有精神狀態,即是意識住在四空定中。】(平實導師著,《涅槃》上冊,正智出版社,頁113。)這是符合聖教而完全正確的。反觀張志成先生貼文,一方面認定《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及《大乘法苑義林章》中界定的五種法處所攝色,才是法處所攝色的正確定義,但實質上貼文所述卻處處與這兩部論所闡釋的意旨相違,這樣又如何期待他是正確理解法處所攝色的真義呢?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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