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法處所攝色」(五)

第147集
由 正源老師開示
文字內容

各位菩薩: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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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繼續辨正張志成先生於2020年8月25日在琅琊閣部落格的貼文:〈正覺佛法名詞辨正:「法處所攝色」是「五塵上的法塵」?〉當中的種種錯謬。上集我們已經辨正張先生貼文所附貼的「十二處分類法」圖表中諸多的問題,從這些問題就不難看出他之所以提出貼文中各項錯誤主張的一些端倪。其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張先生信受這個來源出處不明的所謂「十二處分類法」圖表的分類,認同了圖表中「百法頌」中的「根塵各五處,十色隨自名」的說法,以為色法僅有五色根和五塵各五處,而把屬於心法的意、法二處與這十種色法作完全的切割;然後進一步推演出錯謬的主張,就是法處所攝色只是單純心法中的法塵,與色法五塵無關,更不是五塵上的法塵。所以他否定 平實導師「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的開示(《涅槃》上冊,正智出版社,頁113。),又提出了下面的主張:

他說:【比如你眼睛看著上面例子裏面的這一幅畫裏面的紅色,覺得畫上面的紅色是一種「桃紅色」,如果用上一節圖示的十二處分類法分類,「桃紅色」這個認知或概念,屬於「法處」裏面的「心所法」——是意識「想心所」的影像相分,不是「法處所攝色」。】這段話有兩個問題:第一是意識的「想心所」可以單獨變現影像相分嗎?第二點,這裡的「桃紅色」影像相分,屬於性境、帶質境或者是獨影境中它是屬於哪一種呢?

先來說說第一點,想心所是五遍行心所法之一,是五位百法中與一切最勝的第一位八識心王相應的第二位心所有法。根本論《瑜伽師地論》說:想等心所法是意識的「俱有相應心所有法,是名助伴」,並且說「助伴如同侶」、「助伴如僕使」。(《瑜伽師地論》卷1)意思是說,心所法是心王的同伴,與心王結侶而行;心所法也像是心王的僕人、使者,它的功能在於助成心王的功業德用。《根本論》也解釋了之所以說心所法與心王「相應」的原因是:「由事等故、處等故、時等故、所作等故。」(《瑜伽師地論》卷55)以意識與其相應心所法為例,這就是說心王與心所,都是在同一個根塵相觸的這件事情當中同在一處、同時現起,共同運作了別同一個境相。因此想心所雖然「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但是在意識心王的掌控下,配合意識和其他意識相應的心所法,共同識別境相的工作。要完成這一項識別的工作,這也正是《大乘百法明門論》「二所現影故」的聖教所顯示的道理所在;說五位百法第三位的十一種色法,都是前二位的心王和心所法所共同變現;因為心如鏡,色如鏡中像,像因鏡才顯,色也由心王、心所合作才能化現。

所以心識所見的影像相分,不論它是與外境相符,不隨意識比較分別而變易的性境;或者說它是意識緣外境,比量所現兼帶外境本質但有變易的帶質境,像那個「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譬喻中的大蛇,它就是帶質境;乃至意識自心虛妄分別而現起,沒有本質的獨影境,例如空花、龜毛、兔角等,都是心王和心所法共同變現的影像相分。

又如前面所解說十二處之間的關係,眼處對色處,乃至意處對法處;因為法處法塵是意處意根所觸對,然後生起意識,意識再去緣對的境界。又既然心所法與心王不相離,並且是心王內所慮託的親所緣緣,才將心所法歸為法處的一種。但是像張先生貼文中主張:眼睛看著圖畫,覺得上面的紅色是一種「桃紅色」,而「桃紅色」這個認知或概念,屬於「法處」裏面的「心所法」——是意識「想心所」的影像相分,不是「法處所攝色」。那就犯了「只見一片葉,不見整棵大樹」的錯誤;應該說「桃紅色」這個認知或概念,是意識與相應的包括「想心所」在內的心所法共同變現的影像相分才正確。

那麼我們進一步分析這個「『桃紅色』的認知或概念」,既然是眼俱意識在眼睛看著圖畫上的紅色時所變現的影像相分,雖然不是紅色性境,但是「帶質通情本」,在眼睛看見當下,意識除了兼帶一分外境紅色本質,又加上一分自心與心所法的比量推度,然後現起了「桃紅色」這個帶質境。如果從過程和結論來檢驗,這個「『桃紅色』的認知或概念」,也符合我們前面所論述「遍計所起色」的定義;因為眼俱意識率爾初心看見紅色的當下,隨即勾起過去經歷或學習的經驗和記憶,第二念比量推度,得出「桃紅色」的認知或概念,只是比量的結果卻是非量。所以這個「『桃紅色』的認知或概念」正是法處所攝色中的遍計所起色,是緣於色塵上的法塵。

張志成先生接著又說:【如果這個「桃紅色」不是基於你的眼睛所見的顔色所形成的「眼俱意識」的了別,而是純粹意識在腦海裏的想像,這種情況下,這個相分屬於「遍計所執色」,是「法處所攝色」的其中一種,但是「遍計所執色」並不是「五塵上的法塵」,是意識的獨影境。】他這段話有對、有錯。意識不與五識同緣五塵境,而純粹自行想像「桃紅色」的影像相分,這確實是「遍計所執色」或者稱為遍計所起色的獨影境,是「法處所攝色」的一種。但是我們前面已經說明了,遍計所起色也可以是獨頭意識虛妄分別而變現全無實質的影像;何況意識自行想像「桃紅色」的影像相分,是由意識勾起過去眼俱意識將紅色色塵計度為「桃紅色」的落謝影子,屬於「有質獨影」,仍然是緣於色塵上的法塵。

辨正完了張志成先生有關「遍計所執色」的錯誤主張,接下來辨正「受所引色」。張先生在貼文中說:【受所引色:受,謂領受師教(即戒),所引發於身中之色,叫受所引色,亦即無表色也,謂這種色,無質礙之用,外相不顯,無所表對,故亦名「無表色」,而攝於色法之中,此乃小乘有部之義【請注意:無表色不是指表色上面顯示的氣質、韻味】。若依大乘唯識宗之說,受戒之時,與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其隆盛之勢力,於第八識薰其種子,此「思心所」的種子,有防非止惡的功能(即防身語惡及發身語善之功能),故以之為戒體,而攝之於心法中。今且順小乘有部之義,名為無表色,彼宗以無表之戒體為色法故也。】

這段論述,又讓我們再度看到張志成先生自語相違的矛盾情況!因為張先生貼文自始就表明他是以《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和《大乘法苑義林章》這兩部大乘論,作為他論述五種「法處所攝色」的依據;但是這裡並未依據這兩部大乘論的義理,來解說受所引色的內涵,卻是「權且隨順小乘有部之義」,說受所引色「名為無表色」,因為「彼宗以無表之戒體為色法故也」。語意當中意味著,他自己認為小乘有部「受所引色為無表色的戒體」,也不是正確的。可是他貼文後面又改說:【從上面「法處所攝色」的五種正確定義可見,「五塵上的法塵」是「法處」,但是不是「法處所攝色」。】顯然又籠統地說,包括這裡「受所引色」不正確的定義在內,貼文中對五種「法處所攝色」的定義都是正確的;前言後語相違,令人不知所從。

我們還是先看看《阿毘達磨雜集論》和《法苑義林章》怎麼說?《雜集論》說:【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義林章》在辨正受所引色的體性時,一開始雖然說:【受所引色者,論自說言,謂無表色。有義唯二: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二故,要猛利思種便無表故。】(《大乘法苑義林章》卷5)就是以受戒後,是否具有遵守戒法律儀的猛利思種,來區分為律儀無表和不律儀無表二種。但是緊接著《義林章》就根據《瑜伽師地論》的聖教說:【說業有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非律儀非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若布施等、若毆擊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此所收。】(《大乘法苑義林章》卷5)因為一般沒受過佛戒的人,平常所造作布施救濟眾生的善業,或者毆打攻擊傷害別人的不善業,都與戒律的持守或違犯無關,不能攝屬律儀業或不律儀業中,應該都收攝於非律儀非不律儀業。

乃至除了出家所受別解脫聲聞戒和出家、在家共受的菩薩戒外,也有定共戒及道共戒;因此《義林章》也把律儀無表再細分為別解脫無表、定俱無表和無漏無表三種,然後引《成唯識論》和《大乘成業論》的聖教來佐證說:【若別解脫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此三皆依動發思種,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故《唯識》說: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成業論》說: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定俱、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說: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大乘法苑義林章》卷5)處中無表,就是律儀和不律儀中間的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各種無表色都是依猛利的思心所,不斷熏習成殊勝的動發思種子,雖然這種子並未現行,卻具有能驅使自心造作或防止善或惡的身、口業行的功能而建立的,這就是受所引無表色的體性。

《義林章》接著解釋名詞說:【受所引色者,受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引謂發起。受之所引,名受所引;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色。離合二名,即成兩釋:雖定、道戒得不從師教,然方便時亦從師教;不律儀戒或自邀期、或從他受,由此總說名受所引。又別解脫、惡戒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隨心;定、道相從,亦名受所引。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表類同,皆名受所引;亦有受得定、得道,由此總名受所引色。】就是說受所引的無表色,並不是局限於領受傳戒法師所傳授戒法之後,願意至心遵守所引生的律儀無表,或者並非誠心遵守戒法,仍然有違犯引生的這個不律儀無表;也還包括了從師學習或者從經論熏修,建立定力所引生或者證悟無漏法道所引生的定俱無表和無漏無表;以及一般世間人,或從師教、或聞熏體驗世間道理的緣故,性好行布施等善業所引生的善業無表。與此相反,則是習慣於毆打攻擊傷害他人的不善業所引生的惡業無表,甚至愚癡無明領受惡邪戒法而所引生的邪惡戒禁無表,這些都可以總合稱之為受所引色。

探討到這裡,可以很清楚看出,張志成先生貼文自稱其論述依據的《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很直接說「受所引色就是無表色」;另一部《大乘法苑義林章》更詳細說明受所引的無表色,不是只與受戒有關,不是只指「戒體」,而是包括了戒律、定力、無漏法道,乃至世間善惡等,都可經由熏習令思心所產生具有殊勝勢力的種子,因而具有防護或不防護造作善或惡的身業或語業的作用,這就是受所引的無表色。張先生的貼文應該是要從這個角度去論述,這樣前後立論才相符合,也才具有說服力。

其實不只有《大乘法苑義林章》對於受所引的無表色,作這樣函蓋面廣的定義,另外像《五事毘婆沙論》雖然以不盡相同的名相,但闡述了相同的理念。論中說:【此無表色,總有二種:謂善、不善;無無記者,以強力心能發無表,無記心劣不發無表。諸善無表,總有二種:一者律儀所攝、二者律儀所不攝;不善無表,亦有二種:一者不律儀所攝、二者不律儀所不攝。律儀所攝無表,復有四種:一者別解脫律儀、二者靜慮律儀、三者無漏律儀、四者斷律儀。】(《五事毘婆沙論》卷5)

受所引無表色所函蓋的範圍,既然包括了與戒律及修定、證道無關的世間善惡習性,又該怎樣理解它呢?時間的關係,還是等下一集再為大家詳細解說。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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