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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集
由 正源老师开示
各位菩萨:阿弥陀佛!
欢迎继续收看“三乘菩提之相似佛法——重蹈灯下黑之琅琊阁”系列视频弘法节目。
对于张志成先生于2020年8月25日在琅琊阁部落格贴文:〈正觉佛法名词辨正:“法处所摄色”是“五尘上的法尘”?〉文中的错谬,上一集我们已经辨正了张先生贴文自称是他论述依据的《大乘阿毘达磨杂集论》以及《大乘法苑义林章》,乃至贴文未提到的《五事毘婆沙论》,所界定的受所引无表色的范围,都不是像张先生所说,只有跟受戒有关,不是只有指“戒体”一项,而且还包括了戒律、定力、无漏法道,乃至世间善恶行业,以及领受恶邪戒法而引生的邪恶戒禁无表,这些都可以总合称为受所引无表色。
无表色既然无表——没有表示,又为何称为色?这应该是包括张先生在内许多人弄不清楚而难以理解的。且让我们看看,古天竺法救尊者为了要注释世友尊者所著的《五事论》,而造了《五事毘婆沙论》,后来由 玄奘菩萨携回中国并完成翻译;这部论里面这样定义:【无表色者,谓善、恶戒相续不断;此一切时一识所识,谓意识者,以无对故;色等五境,于现在时五识所识,于三世时意识所识;此于恒时,意识所识;眼等五根,亦一切时意识所识。】(《五事毘婆沙论》卷2)这里说,因为无表色是无有质碍的、是无法触对的,所以永远都只有意识才能识别,这是一般能够理解的无表色;但是论中定义却特别提到:当下的色等五尘境,是五识所识别的,而意识则能识别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五尘境;并且还说“眼等五根,亦一切时意识所识”,这一句话是不是有点奇怪呢?因为一般观念上,眼耳鼻舌身五根都是可见、有对的色法,为什么说眼识不能识别呢?而永远都只有意识才能识别?其实《五事毘婆沙论》就是要告诉我们:无表色虽然没有、或者说不像表色一样以屈伸俯仰、行来去止等身行或口行的动作来显示,但是意识仍然可以在眼耳鼻舌身五根上察觉到它的存在,也可以识别它所代表的意义。
说明这其中的道理,我们先来看看根本论《瑜伽师地论》一段有关律仪,也就是持守戒律的圣教:【若未正受,先作是心:“我当定受。”如是远离,是名能起律仪。若正摄受远离戒时,名摄受律仪。从是已后,此远离思,五根摄受增上力故,恒与彼种子俱行,于时时间亦与现行俱行;即由五根所摄善思,如先所受律仪防护而转;由此思故,或因亲近恶友、或因烦恼增多,随所生起恶现行欲,即便惭羞,速能舍离,勿彼令我违越所受,当堕恶趣,是名防护律仪。若时失念,诸恶现行,即便速疾令念安住,自恳、自责发露所犯,蠲除忧悔,后坚守护所受律仪,是名还引律仪。】(《瑜伽师地论》卷53)
在上一集节目中,有提到《法苑义林章》引《成唯识论》和《大乘成业论》的开示,说各种无表色都是依猛利的思心所,不断熏习成殊胜的种子,而具有能驱使自心造作或防止善或恶的身、口业行的功能而建立的;也就是各种无表色,都是以这些思心所所具有猛盛的行善或造恶的功能为体性。但是这里《根本论》就告诉我们:以持守戒律来说,这种坚持不犯的猛利思心所,逐渐熏习增上成殊胜种子的过程中,五根其实一直都跟着这善思的种子同时俱在的,也时时与这善思的现行同在俱行;就因为五根摄持了这些决定持守戒律的善思心所,先前所受的律仪,才得以发挥防护身口意行,不致违犯戒律造作恶业的作用。所以这种对所受戒律的信守,经过思心所审虑、决定之后,虽然没有进一步动发思来造作身、语的动作,比如刻意以肢体动作或语言,强调自己坚持戒律永不违犯;但是就在他五根造作其他屈伸俯仰、行来去止的身、语动作时,旁观者的意识心就能在他五根上观察到他防护律仪的无表色。
经典当中描述这种情形的例子不少,像形容严谨持戒、修证有成的比丘为“善摄诸根、威仪庠序、形貌端严”;或者像《佛本行集经》形容一位具足四禅八定五神通的辟支佛:【彼尊者大辟支佛,于晨朝时,日在东方,着衣持钵,徐行欲入波罗奈城,乞求饭食。是人遥见彼辟支佛,威仪庠序,进止端平,足步安隐,无有差移,左右观看,徐行直视,举动审谛,不急不宽,住立仰瞻,人所乐覩,形服相称,内外严仪。彼人见已,得清净心,生大欢喜,即将其食,奉辟支佛。】(《佛本行集经》卷36)经中形容这些气质、神韵,都不是单纯从行为人身、语动作的表色上,就能观察出来的;因为这些神韵、气质,都是在行为人身、语动作的表色上蕴含的无表色,是旁人意识从另外的一层意义上去了别的法尘;所以就是法处所摄色。
这里举了经典中持守戒律及实证禅定、解脱的例子,我们前面也依《法苑义林章》及《五事毘婆沙论》说明了:世间法中学习熏养的善、恶行业,也是无表色所函盖的范围。说到这里,可能已经有菩萨联想到了一句话,就是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他的一句名言:“一个人过了四十岁就该为自己的脸孔负责。”意思是说:人在四十岁以前的相貌是天生的,而四十岁以后随着人的渐渐衰老,相貌渐渐的会变化;而随着个人阅历以及修养的增加,独有的气质涵养就会让人在他的容貌上感受得到;这时一个人的美与丑,就不再是天生的问题了,而是自身修养的问题了。简单来讲就是“相由心生”,有什么样的心境,就有什么样的相貌;一个人的个性、心思与修为,可以通过他的相貌、特征表现出来,而能让别人观察到。这样大家就能够更清楚无表色的真义了。所以,张志成先生贴文中强调【请注意:无表色不是指表色上面显示的气质、韵味】,这显然就是对无表色的错误理解!
张先生在贴文最后又说:【对于五蕴和六入的观行来说,“法处所摄色”不是我们能够观察的对象,意识在色法上了别的韵味、气质、和添加的种种概念,很多都是法处(比如想心所)所摄。】然而,《根本论》有一段圣教:【修观行者,先于所缘思惟胜解,次能制伏;既于制伏得自在已,后即于此遍一切处,如其所欲而作胜解,是故此三,如是次第。】(《瑜伽师地论》卷12)这里说的,虽然是修八背舍(八解脱)禅观的次第,但是这三次第的第一个——“先于所缘思惟胜解”,却可适用于所有观行法门。因为观行就是要在现观中修行,所谓:【由能知智,与所知境,和合无乖,现前观察,故名现观。】(《瑜伽师地论》卷34)要成就现观,首先必须要有正确的“能知智”,就是对于所缘的对象——“所知境”,必须先有正确而殊胜的理解;因为现观之前,固然还没有实际了解所观的对象,更不会知道观察的结果,但是对于所观的对象,一定要在观念上先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否则观察的方向就会产生偏差,最后当然只会得到错误的结果。
张志成先生说要作五蕴、六入的观行,首先当然得对五蕴、六入在观念上先有正确的理解。以五蕴来说,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这五聚法,其中色蕴,除了我们前面举证的根本论《瑜伽师地论》及《大乘百法明门论》圣教外,张志成先生自己引为贴文论述依据的《大乘阿毘达磨杂集论》也都说:【色谓色蕴:十色界,十色处,及法界法处所摄诸色。】(《阿毘达磨杂集论》卷3)这都足以证明色蕴共有十一法,包括了五根、五尘这十色处,加上法处所摄色一法。也就是说,法处所摄色既是十一种色法之一,属于五蕴中的色蕴;更是摄归十二处中的法处,也就是六入中的法入。
但是正如我们前面详细分析所看到的,张志成先生信受了来源出处不明的所谓“十二处分类法”图表的分类,认同了其中〈百法颂〉“根尘各五处,十色随自名”的说法,以为色法仅有五色根和五尘这十色处,把属于心法的意、法二处与这十种色法作完全的切割;然后进一步推演出的错谬结论就是“法处所摄色只是单纯的法尘,与五尘无关,更不是五尘上的法尘”。等于是他所认知的五蕴中的色蕴及六入中的法入,这内涵与范围都是错误的,那就难怪他说“‘法处所摄色’不是我们能够观察的对象”,因为他给自己限制了观察的方向及范围,当然没办法观察。这样作五蕴、六入的观行,想要有所成就,恐怕只能等到驴年到来;连小乘解脱都不可能实证,就更别说大乘解脱了!
至于张志成先生这段贴文最后半段说:“意识在色法上了别的韵味、气质、和添加的种种概念,很多都是法处(比如想心所)所摄。”这一段我们辨正一下:第一点,意识所了别的是法尘法处。没错!但既然是意识在色法上所了别的,应该就是法处所摄色,是色法尘,而不是单纯意识自内境界的心法尘。第二点,想心所等心所法是心王意识的助伴,受意识控制,帮助意识完成对这色法上韵味、气质等无表色的识别,而不能自行完成识别。第三点,意识在所了别的无表色上,又再添加了种种的概念,那也是属于遍计所起的范围,不单纯是无表色的。例如前面所举的《佛本行集经》当中,这个某甲看见了辟支佛入城乞食的例子,某甲看见辟支佛“威仪庠序,进止端平,足步安隐,无有差移;左右观看,徐行直视,举动审谛,不急不宽,住立仰瞻,人所乐覩,形服相称,内外严仪”,都是这位大辟支佛行来去止的身行表色上,显示在缘觉菩提戒、定、慧学修证所引生的无表色;至于某甲因而“得清净心,生大欢喜”,则是属于意识在了别这位辟支佛示现的无表色后,遍计所起的下一个心念,是纯粹的心法尘。
最后还需澄清一点,就是张志成先生在贴文说:【“法处所摄色”的定义,萧平实导师过去一直错解,直到正觉亲教师在解释唯识百法的时候才纠正,比如杨正旭老师在《三乘菩提概说》第24集“略说十八界”里面就有说明有五种“法处所摄色”,但是,正觉教团似乎没有发现“法处所摄色”的正确定义与萧平实导师在《涅槃》一书所说的“缘于五尘上的法尘”不是同一回事。】到了贴文最后他又再强调:【“法处所摄色”是另一个网络随意搜寻就可以查到的佛法名词,正觉亲教师在三乘菩提里面有给出正确的定义,只是他们没有发现正确的定义其实是否定了萧导师在《涅槃》一书里面的错误界定。】似乎有意借着这亲教师解释法处所摄色的正确定义,“其实是否定了萧导师在《涅槃》一书里面的错误界定”来大作文章,凸显正觉教团内部的矛盾。
然而,仔细阅读包括贴文所举的“杨正旭老师在《三乘菩提概说》第24集‘略说十八界’里面说明的五种‘法处所摄色’”,以及其他亲教师在三乘菩提电视弘法或《正觉电子报》解说的“法处所摄色”,无非就是依着论述主题的需要,而有不同面向范围的阐释。像杨正旭老师以极迥色、极略色、定果色、无表色、遍计所执色五种来解说“法处所摄色”;游正光老师在《正觉电子报》第34期〈将佛法世俗化、浅化的证严法师〉一文中,则以带质境所见色、观想所见色、无表色、定果色四种来解说;但不论阐释的项目如何,实质内容都不与 平实导师在《涅槃》书中“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法尘)”的开示,有任何的冲突。
看起来张志成先生似乎就仅凭着形式上比对 导师没有像他所认知的五种法处所摄色来解说,就认定“正觉亲教师在三乘菩提里面有给出正确的定义,只是他们没有发现正确的定义其实是否定了萧导师在《涅槃》一书里面的错误界定”,而说“正觉教团似乎没有发现‘法处所摄色’的正确定义与萧平实导师在《涅槃》一书所说的‘缘于五尘上的法尘’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如此!何况我们前面也说明了,导师《涅槃》文中提到的“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这一小段的开示,只是在说明无色界天的境界,说无色界有情没有天人的色身,没有色阴十一种色法,只剩下受阴、想阴、行阴、识阴四种心法及心所法,因此 导师开示说:无色界有情【无眼等五色根与五尘等的十色处,以及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只有精神状态,即是意识住在四空定中。】(平实导师 著,《涅槃》上册,正智出版社,页113。)这是符合圣教而完全正确的。反观张志成先生贴文,一方面认定《大乘阿毘达磨杂集论》及《大乘法苑义林章》中界定的五种法处所摄色,才是法处所摄色的正确定义,但实质上贴文所述却处处与这两部论所阐释的意旨相违,这样又如何期待他是正确理解法处所摄色的真义呢?
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