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法處所攝色」(一)

第143集
由 正源老師開示
文字內容

各位菩薩: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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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閣部落格於2020年8月25日以〈正覺佛法名詞辨正:「法處所攝色」是「五塵上的法塵」?〉為題貼文發表評論,內容舉《正覺電子報》第103期一篇連載文章《涅槃(六)》中一段文字,也就是後來結集出書的《涅槃》上冊第113頁中 平實導師開示:【無色界天是外道凡夫、佛門凡夫修得四空定者,死後往生之處所,並無天人之身,沒有色陰等十一法;故無眼等五色根與五塵等的十色處,以及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只有精神狀態,即是意識住在四空定中。四空定,是說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琅琊閣並評斷其中 導師以括號解釋「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的開示,有兩點錯誤:【1.「法處所攝色」不等於「法塵」,精確的說法是:「法處所攝色」屬於「法塵」(法處)的其中一種。2.「法處所攝色」是一種法塵,但是,不是「緣於五塵上的法塵」,「法處所攝色」與五塵無關。】這篇貼文本身並未署名,但貼出後第一位訪客便留言稱:「感謝張志成老師,琅琊閣主。」對此,不管張先生本人或其他琅琊閣主都未曾否認;因此,我們以下的討論,就隨順認定該貼文的作者是「張志成先生」。

這篇貼文大約是以「法處所攝色」與五塵間關係為題,我們也就藉此來探討一下「法處所攝色」的真義。首先說「法處」。在阿含部經典中有一段聖教:【尊者阿難白曰:「……世尊!云何比丘知處?」世尊答曰:「阿難!若有比丘見十二處知如真,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阿難!見此十二處知如真。阿難!如是比丘知處。」】(《中阿含經》卷47)經文記載阿難尊者向 釋迦世尊請問什麼是比丘所應了知的「處」?世尊回答說,比丘對於十二處應如實地觀察並正確瞭解它的真義,這十二處就是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就是眼根對色塵,耳根對聲塵,鼻根對香塵,舌根對味塵,身根對觸塵,以及意根對法塵,這六對十二處。

因為根據 世尊另外在《雜阿含經》中的聖教:【眼因緣色,眼識生。所以者何?若眼識生,一切眼、色因緣故。耳聲因緣、鼻香因緣、舌味因緣、意法因緣意識生,所以者何?諸所有意識,彼一切皆意、法因緣生故。是名比丘!眼識因緣生,乃至意識因緣生。】(《雜阿含經》卷9)就是說,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塵,各有自己所觸所對的塵境;並於根塵接觸後分別生起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六識,各自了別所對應的色塵、聲塵乃至法塵。所以,法處就是指六塵中唯有意根能觸對、意識能了別的法塵境。

其次我們來說「法處所攝色」。在世親菩薩造、玄奘菩薩翻譯的《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說五位百法的第三位色法時這麼說:【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根本論《瑜伽師地論》中,彌勒菩薩解說五蘊的色蘊時也開示:【問:何等是色自性?答:略有十一,謂眼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又總有二,謂四大種及所造色。如是一切皆變礙相。】(《瑜伽師地論》卷53)從這兩則聖教,我們可以瞭解:「法處所攝色」是十一種色法、十一種色蘊中的一種;又既然是「法處所攝色」,就說明它是十一種色法、色蘊中攝屬於法塵的這一種。

說到這裡,可能會有菩薩心中產生懷疑:既然十一種色法、色蘊,已經包括了眼、耳、鼻、舌、身五色根以及色、聲、香、味、觸五塵,為何六根之中獨缺意根呢?又為何六塵的第六個是「法處所攝色」,而不直接說是「法塵」?首先,正如我們前面所引《根本論》聖教:色法的自性,總的來說,是指地、水、火、風四大,及四大所造,是具有質礙性、會變壞的物質之法;而意根是眾生的第七識末那識,是屬於精神的心法,並沒有質礙性,當然不能歸為色法。至於第十一種色法,要特別說是「法處所攝色」,不直接說是「法塵」,正是說明法塵可區分為與色法有關的一類,以及與色法無關的一類。只有與五塵色法有關的這一類,才能歸入到色法、色蘊中,才能稱為「法處所攝色」;與色法無關的一類,沒有質礙性和變壞性,就不能歸入到色法、色蘊之中。

另外,窺基大師著的《大乘百法明門論解》,這樣註解五位百法的第三位色法:【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言色者,有質礙之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緣之境則六;即二所現影。】(《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下)這其中「有質礙之色」對應「所依之根唯五」,就是眼耳鼻舌身五色根;而「有顏色之色」對應「所緣之境則六」,則是指色聲香味觸五塵和法處所攝色共六法。窺基大師並且說這十一種色法就是一切最勝的八識心王,和與八識心王相應的五十一個心所法,共同變現的影像相分。這段窺基大師的註解,也是將第十一種色法——「法處所攝色」,和色聲香味觸五塵同樣歸為「有顏色之色」一類的色法;這也說明了「法處所攝色」是與色聲香味觸五塵有關,不是無關的。

又《根本論》聖教也說:【云何有色諸法?謂若略說,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由彼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是故說名有色諸法。】(《瑜伽師地論》卷65)說明「法處所攝色」和其餘十種色法一樣,都是「具色自相」。所以,「法處所攝色」就它是意根所觸對、意識所了別的境界來說,雖然可以概括稱為「法塵」;但是強調它是十一種色法中,特別是法塵所攝的這一種,就是在彰顯其與眼等五根所觸對及五識所了別的色聲香味觸五塵,同樣都具有的色法性、相;否則為何不直接稱為「法塵」?為何又要歸入到五位百法的第三位色法中?

依與五塵有關、無關來區分法塵的道理,早在2004年6月出刊的第10期《正覺電子報》,由正香居士撰寫的〈略說法塵〉一文中,就有說明:【法塵者謂如來藏所變現之相分,為意根、意識所緣者。如來藏變現似五塵境之內相分上所生法塵,為意根、意識所緣及意識所變生之帶質境、獨影境之法塵屬色法;與意識所相應法及意識思惟而施設之名相,亦可稱為法塵,屬心法塵。因以依對境來分色、心法塵,如見分對五塵相分境上便依其境生起色法塵;見分不對五塵境,純由見分之所轉生相應之法塵為心法塵故。】(《正覺電子報》第10期,台北市佛教正覺同修會,頁35。)正香居士提出了色法塵與心法塵,作為分別與五塵有關、無關兩種法塵的名稱,其中見分覺知心對五塵相分境,生起與五塵有關的是色法塵;覺知心不對五塵境,而自己轉生的就是與五塵無關的心法塵。古時人稱「智者大師」的智顗法師,在所造《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中也說:【一切色法不過十一:謂五塵、五根,及一入少分,即是色法塵。】(《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6)所說「一入」就是指「法入」,也就是「法塵」;「一入少分」就是指法塵的一部分,這在十一種色法中指的就是「法處所攝色」,可見智者大師就直接稱「法處所攝色」為「色法塵」。

其實,意識是眼耳鼻舌身五識運行的俱有依,只要五根、五識在色聲香味觸五塵上運行,那麼與五塵相關的法塵就同時存在;但五識各自只了別五塵之一,五塵上的法塵則由意識了別。例如《根本論》說到眼識的所緣:【彼所緣者,謂色,有見有對;此復多種,略說有三:謂顯色、形色、表色。】(《瑜伽師地論》卷1)三種色的具體內容,我們留待後面再解說,但先要瞭解,既然眼識所緣的色塵區分為三種,就表示它們之間是有差別的。彌勒菩薩接著開示說:【顯色者,謂光明等差別;形色者,謂長短等積集差別;表色者,謂業用為依轉動差別。】並且特別強調:【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眼所行,眼境界;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名之差別。】接下來提到耳識所緣的聲塵有種種差別相時,也特別強調這種種的聲塵,分別【是耳所行,耳境界;耳識所行,耳識境界,耳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瑜伽師地論》卷1)乃至逐次說到身識所緣的觸塵有種種差別相時,特別強調這種種的觸塵,分別【是身所行,身境界;身識所行,身識境界,身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彌勒菩薩就是要我們特別注意,色、聲、香、味、觸五塵上,除了有眼耳鼻舌身五根、五識所運行,以及五識所緣對、了別的五塵境外,都還有屬於意識所運行、緣對、了別的「意識境界」。

那麼以意識所緣、所了別的法塵境而言,這種在五塵色法上面為意識所了別的「色法塵」,並且被歸類為十一種色法之一,為了跟和五塵色法無關的「心法塵」有所區別,而特別稱為「法處所攝色」。又因為是存在於五塵上的法塵,或者說是藉由五塵而存在的法塵,平實導師乃以「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這樣簡單易懂的語彙來作說明,豈不是十分合理切當?

說到這裡,我們先來看看這篇張志成先生貼文的說法。張先生評斷 平實導師在《涅槃》書中「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這句開示有兩個錯誤:第一點是【「法處所攝色」不等於「法塵」,精確的說法是:「法處所攝色」屬於「法塵」(法處)的其中一種。】意思應該是在說明「法塵」(法處),至少可區分為「法處所攝色」一種,以及不是「法處所攝色」的另外一種。這點與我們前面探討的結論固然相同,但是卻不能用來評斷 平實導師「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這句開示為錯誤;因為 導師說「法處所攝色就是緣於五塵上的法塵」,並不是說「法處所攝色就是法塵」,語意上已經表達了除了「緣於五塵上的法塵」,還有「不緣於五塵的法塵」;同樣是說明了「法處所攝色」屬於「法塵」(法處)的其中一種,並未說法處所攝色等於法塵。張先生怎麼能夠評斷同樣說法的 平實導師開示為錯誤?

我們再從貼文所引 平實導師《涅槃》文中整段開示內容來看,導師在這裡是在說明無色界天的境界,說無色界有情沒有天人的色身,沒有色陰十一種色法,只剩下受陰、想陰、行陰、識陰四個心法及心所法;這是 佛陀開示世界悉檀的基本知見,只要明白欲界、色界、無色界三界境界差別的學人都能了知。因此 導師開示說:無色界有情「無眼等五色根與五塵等的十色處,以及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只有精神狀態,即是意識住在四空定中。」(《涅槃》上冊,正智出版社,頁113。)這是符合聖教而完全正確的。

其次,張志成先生評斷 平實導師「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這句開示的第二點錯誤,說:【「法處所攝色」是一種法塵,但是,不是「緣於五塵上的法塵」,「法處所攝色」與五塵無關。】就顯然有可質疑之處!因為,如同我們前面的說明,色蘊十一種色法除了「法處所攝色」之外,就是五根和五塵;張先生貼文中也說:【「法處所攝色」是五根無法了別、只能被意識了別的色法。】如果說「『法處所攝色』與五塵無關」,那麼「法處所攝色」又是由於什麼原因被特別列為十一種色法之一呢?張先生卻又說:【「五塵上的法塵」是「法處」,但是不是「法處所攝色」。】那麼綜合他這些說法,結論就變成與五塵色法有關的法塵只是單純的法塵;反之,色法之一的「法處所攝色」,卻是與五塵色法全然無關。那我們不禁要請問張先生:「法處所攝色」這個「只能被意識了別的色法」,究竟是哪種色法?

不過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們就先探討到這裡,等下一集再繼續來辨正張志成先生這篇貼文的其他錯謬。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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