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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集
由 正源老师开示
各位菩萨: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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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阁部落格于2020年8月25日以〈正觉佛法名词辨正:“法处所摄色”是“五尘上的法尘”?〉为题贴文发表评论,内容举《正觉电子报》第103期一篇连载文章《涅槃(六)》中一段文字,也就是后来结集出书的《涅槃》上册第113页中 平实导师开示:【无色界天是外道凡夫、佛门凡夫修得四空定者,死后往生之处所,并无天人之身,没有色阴等十一法;故无眼等五色根与五尘等的十色处,以及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只有精神状态,即是意识住在四空定中。四空定,是说空无边处、识无边处、无所有处、非想非非想处。】琅琊阁并评断其中 导师以括号解释“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的开示,有两点错误:【1.“法处所摄色”不等于“法尘”,精确的说法是:“法处所摄色”属于“法尘”(法处)的其中一种。2.“法处所摄色”是一种法尘,但是,不是“缘于五尘上的法尘”,“法处所摄色”与五尘无关。】这篇贴文本身并未署名,但贴出后第一位访客便留言称:“感谢张志成老师,琅琊阁主。”对此,不管张先生本人或其他琅琊阁主都未曾否认;因此,我们以下的讨论,就随顺认定该贴文的作者是“张志成先生”。
这篇贴文大约是以“法处所摄色”与五尘间关系为题,我们也就借此来探讨一下“法处所摄色”的真义。首先说“法处”。在阿含部经典中有一段圣教:【尊者阿难白曰:“……世尊!云何比丘知处?”世尊答曰:“阿难!若有比丘见十二处知如真,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阿难!见此十二处知如真。阿难!如是比丘知处。”】(《中阿含经》卷47)经文记载阿难尊者向 释迦世尊请问什么是比丘所应了知的“处”?世尊回答说,比丘对于十二处应如实地观察并正确了解它的真义,这十二处就是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就是眼根对色尘,耳根对声尘,鼻根对香尘,舌根对味尘,身根对触尘,以及意根对法尘,这六对十二处。
因为根据 世尊另外在《杂阿含经》中的圣教:【眼因缘色,眼识生。所以者何?若眼识生,一切眼、色因缘故。耳声因缘、鼻香因缘、舌味因缘、意法因缘意识生,所以者何?诸所有意识,彼一切皆意、法因缘生故。是名比丘!眼识因缘生,乃至意识因缘生。】(《杂阿含经》卷9)就是说,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各有自己所触所对的尘境;并于根尘接触后分别生起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六识,各自了别所对应的色尘、声尘乃至法尘。所以,法处就是指六尘中唯有意根能触对、意识能了别的法尘境。
其次我们来说“法处所摄色”。在世亲菩萨造、玄奘菩萨翻译的《大乘百法明门论》,解说五位百法的第三位色法时这么说:【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根本论《瑜伽师地论》中,弥勒菩萨解说五蕴的色蕴时也开示:【问:何等是色自性?答:略有十一,谓眼等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又总有二,谓四大种及所造色。如是一切皆变碍相。】(《瑜伽师地论》卷53)从这两则圣教,我们可以了解:“法处所摄色”是十一种色法、十一种色蕴中的一种;又既然是“法处所摄色”,就说明它是十一种色法、色蕴中摄属于法尘的这一种。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菩萨心中产生怀疑:既然十一种色法、色蕴,已经包括了眼、耳、鼻、舌、身五色根以及色、声、香、味、触五尘,为何六根之中独缺意根呢?又为何六尘的第六个是“法处所摄色”,而不直接说是“法尘”?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所引《根本论》圣教:色法的自性,总的来说,是指地、水、火、风四大,及四大所造,是具有质碍性、会变坏的物质之法;而意根是众生的第七识末那识,是属于精神的心法,并没有质碍性,当然不能归为色法。至于第十一种色法,要特别说是“法处所摄色”,不直接说是“法尘”,正是说明法尘可区分为与色法有关的一类,以及与色法无关的一类。只有与五尘色法有关的这一类,才能归入到色法、色蕴中,才能称为“法处所摄色”;与色法无关的一类,没有质碍性和变坏性,就不能归入到色法、色蕴之中。
另外,窥基大师著的《大乘百法明门论解》,这样注解五位百法的第三位色法:【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这其中“有质碍之色”对应“所依之根唯五”,就是眼耳鼻舌身五色根;而“有颜色之色”对应“所缘之境则六”,则是指色声香味触五尘和法处所摄色共六法。窥基大师并且说这十一种色法就是一切最胜的八识心王,和与八识心王相应的五十一个心所法,共同变现的影像相分。这段窥基大师的注解,也是将第十一种色法——“法处所摄色”,和色声香味触五尘同样归为“有颜色之色”一类的色法;这也说明了“法处所摄色”是与色声香味触五尘有关,不是无关的。
又《根本论》圣教也说:【云何有色诸法?谓若略说,有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由彼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还说此事,是故说名有色诸法。】(《瑜伽师地论》卷65)说明“法处所摄色”和其余十种色法一样,都是“具色自相”。所以,“法处所摄色”就它是意根所触对、意识所了别的境界来说,虽然可以概括称为“法尘”;但是强调它是十一种色法中,特别是法尘所摄的这一种,就是在彰显其与眼等五根所触对及五识所了别的色声香味触五尘,同样都具有的色法性、相;否则为何不直接称为“法尘”?为何又要归入到五位百法的第三位色法中?
依与五尘有关、无关来区分法尘的道理,早在2004年6月出刊的第10期《正觉电子报》,由正香居士撰写的〈略说法尘〉一文中,就有说明:【法尘者谓如来藏所变现之相分,为意根、意识所缘者。如来藏变现似五尘境之内相分上所生法尘,为意根、意识所缘及意识所变生之带质境、独影境之法尘属色法;与意识所相应法及意识思惟而施设之名相,亦可称为法尘,属心法尘。因以依对境来分色、心法尘,如见分对五尘相分境上便依其境生起色法尘;见分不对五尘境,纯由见分之所转生相应之法尘为心法尘故。】(《正觉电子报》第10期,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页35。)正香居士提出了色法尘与心法尘,作为分别与五尘有关、无关两种法尘的名称,其中见分觉知心对五尘相分境,生起与五尘有关的是色法尘;觉知心不对五尘境,而自己转生的就是与五尘无关的心法尘。古时人称“智者大师”的智顗法师,在所造《释禅波罗蜜次第法门》中也说:【一切色法不过十一:谓五尘、五根,及一入少分,即是色法尘。】(《释禅波罗蜜次第法门》卷6)所说“一入”就是指“法入”,也就是“法尘”;“一入少分”就是指法尘的一部分,这在十一种色法中指的就是“法处所摄色”,可见智者大师就直接称“法处所摄色”为“色法尘”。
其实,意识是眼耳鼻舌身五识运行的俱有依,只要五根、五识在色声香味触五尘上运行,那么与五尘相关的法尘就同时存在;但五识各自只了别五尘之一,五尘上的法尘则由意识了别。例如《根本论》说到眼识的所缘:【彼所缘者,谓色,有见有对;此复多种,略说有三:谓显色、形色、表色。】(《瑜伽师地论》卷1)三种色的具体内容,我们留待后面再解说,但先要了解,既然眼识所缘的色尘区分为三种,就表示它们之间是有差别的。弥勒菩萨接着开示说:【显色者,谓光明等差别;形色者,谓长短等积集差别;表色者,谓业用为依转动差别。】并且特别强调:【如是一切显、形、表色,是眼所行,眼境界;眼识所行,眼识境界,眼识所缘;意识所行,意识境界,意识所缘,名之差别。】接下来提到耳识所缘的声尘有种种差别相时,也特别强调这种种的声尘,分别【是耳所行,耳境界;耳识所行,耳识境界,耳识所缘;意识所行,意识境界,意识所缘】。(《瑜伽师地论》卷1)乃至逐次说到身识所缘的触尘有种种差别相时,特别强调这种种的触尘,分别【是身所行,身境界;身识所行,身识境界,身识所缘;意识所行,意识境界,意识所缘】。弥勒菩萨就是要我们特别注意,色、声、香、味、触五尘上,除了有眼耳鼻舌身五根、五识所运行,以及五识所缘对、了别的五尘境外,都还有属于意识所运行、缘对、了别的“意识境界”。
那么以意识所缘、所了别的法尘境而言,这种在五尘色法上面为意识所了别的“色法尘”,并且被归类为十一种色法之一,为了跟和五尘色法无关的“心法尘”有所区别,而特别称为“法处所摄色”。又因为是存在于五尘上的法尘,或者说是借由五尘而存在的法尘,平实导师乃以“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这样简单易懂的语汇来作说明,岂不是十分合理切当?
说到这里,我们先来看看这篇张志成先生贴文的说法。张先生评断 平实导师在《涅槃》书中“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这句开示有两个错误:第一点是【“法处所摄色”不等于“法尘”,精确的说法是:“法处所摄色”属于“法尘”(法处)的其中一种。】意思应该是在说明“法尘”(法处),至少可区分为“法处所摄色”一种,以及不是“法处所摄色”的另外一种。这点与我们前面探讨的结论固然相同,但是却不能用来评断 平实导师“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这句开示为错误;因为 导师说“法处所摄色就是缘于五尘上的法尘”,并不是说“法处所摄色就是法尘”,语意上已经表达了除了“缘于五尘上的法尘”,还有“不缘于五尘的法尘”;同样是说明了“法处所摄色”属于“法尘”(法处)的其中一种,并未说法处所摄色等于法尘。张先生怎么能够评断同样说法的 平实导师开示为错误?
我们再从贴文所引 平实导师《涅槃》文中整段开示内容来看,导师在这里是在说明无色界天的境界,说无色界有情没有天人的色身,没有色阴十一种色法,只剩下受阴、想阴、行阴、识阴四个心法及心所法;这是 佛陀开示世界悉檀的基本知见,只要明白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境界差别的学人都能了知。因此 导师开示说:无色界有情“无眼等五色根与五尘等的十色处,以及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只有精神状态,即是意识住在四空定中。”(《涅槃》上册,正智出版社,页113。)这是符合圣教而完全正确的。
其次,张志成先生评断 平实导师“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这句开示的第二点错误,说:【“法处所摄色”是一种法尘,但是,不是“缘于五尘上的法尘”,“法处所摄色”与五尘无关。】就显然有可质疑之处!因为,如同我们前面的说明,色蕴十一种色法除了“法处所摄色”之外,就是五根和五尘;张先生贴文中也说:【“法处所摄色”是五根无法了别、只能被意识了别的色法。】如果说“‘法处所摄色’与五尘无关”,那么“法处所摄色”又是由于什么原因被特别列为十一种色法之一呢?张先生却又说:【“五尘上的法尘”是“法处”,但是不是“法处所摄色”。】那么综合他这些说法,结论就变成与五尘色法有关的法尘只是单纯的法尘;反之,色法之一的“法处所摄色”,却是与五尘色法全然无关。那我们不禁要请问张先生:“法处所摄色”这个“只能被意识了别的色法”,究竟是哪种色法?
不过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就先探讨到这里,等下一集再继续来辨正张志成先生这篇贴文的其他错谬。
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