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僧團

第016集
由 正齡老師開示
文字內容

各位菩薩:阿彌陀佛!

歡迎收看《三乘菩提之相似佛法——重蹈燈下黑之琅琊閣》節目,今天我們要談的子題是:〈大乘僧團〉。主要談的内容是關於2020年7月14日《琅琊隨筆》(56)名為:〈蕭平實導師「利不同均」,違反佛教僧團的「六和敬」大原則?〉這是一個問句,琅琊閣在這篇貼文中舉《四分律》界定和合僧的定義說:【和合者,同一羯磨、同一說戒。僧者,四比丘、若五、若十,乃至無數。】(《四分律》卷5)依此所說和合之意,琅琊閣認為 平實導師未熟讀經論,不瞭解和合僧的定義而自封僧團。

我們來看是否只能是比丘或比丘尼共住才叫作和合僧?佛在世的時候只有一個僧團,在這個僧團裡面除了示現出家相的比丘及比丘尼二眾外,也有身現在家相的菩薩眾。當時整個僧團是依著 佛制定的戒律共同羯磨、布薩等,以及行六和敬法,所以僧團中有比丘相及菩薩相兩種僧寶。如果以修證功德來看,則又有菩薩僧、聲聞僧與凡夫僧的區別,如 佛在《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2這樣開示:【善男子!世出世間有三種僧:一、菩薩僧,二、聲聞僧,三、凡夫僧。文殊師利及彌勒等是菩薩僧,如舍利弗、目犍連等是聲聞僧。若有成就別解脫戒真善凡夫,乃至具足一切正見,能廣為他演說開示眾聖道法利樂眾生,名凡夫僧。】

這是在說世出世間法中有三種僧,其中 文殊師利菩薩及 彌勒菩薩歸屬於菩薩僧,因為 文殊菩薩乃七佛之師,是 歡喜藏摩尼寶積佛倒駕慈航,示現的是妙覺菩薩的身相;彌勒菩薩在佛世時示現比丘身相,但是 佛授記 彌勒菩薩將是未來次於 釋迦如來的賢劫第五尊佛,當世雖示現比丘相,捨壽後則會上生兜率陀天,現在是兜率陀天的天主,等待因緣成熟時下生人間成佛;可知 彌勒菩薩當世至少也是在等覺菩薩位。所以,文殊菩薩及 彌勒菩薩是屬於在大乘法中有所實證的菩薩僧代表;而舍利弗、目犍連等當世雖先示現修學外道法,之後跟隨 釋迦如來修學聲聞解脫道法,因此示現聲聞身相而歸屬於聲聞僧;這兩類是屬於在三乘菩提上有證果的僧寶。另外,還有一類凡夫僧,則是尚未證得三乘菩提的出家眾,他們之所以可以稱為僧寶,是因為成就別解脫戒,是真善的凡夫僧;或者只要是具足一切正見而能夠廣為別人演說開示種種聖道法、利益眾生的出家眾,都屬於這一類的凡夫僧。

從佛世整個僧團來看,既然有菩薩與聲聞兩種所修與所證之法,而能夠同時適用於菩薩與聲聞的戒律當屬菩薩戒;所以,當時的僧團一定也是以菩薩戒為正解脫戒,而聲聞眾因為身現出家相,為維持僧團紀律,也要依止聲聞律而行,這也是他們當時的別解脫戒。所以大乘法中一個和合的僧團,除了出家二眾外,菩薩眾也是少不了的。那麼,琅琊閣質疑正覺同修會不是僧團,認為只有出家眾共住的團體才算僧團,顯然是過於狹獈了。由以上說明,依 佛對僧寶的定義來看,大乘菩薩僧團與一般只有出家眾的寺院不一樣,除了出家眾常住寺院或精舍外,也有示現在家相的常住,則不一定一直居住在寺院或精舍中。所以大乘法的和合僧,不宜單以出家眾的共住來界定,應該以同修大乘法、同行菩薩道來界定;如果身現出家相,卻不以大乘法為依止、修行,就只能算是聲聞僧,不是菩薩僧。而聲聞僧與菩薩的心態與作意是不一樣的。如《大方廣寶篋經》卷2就有一段有關 文殊師利菩薩於夏安居時,沒有在僧團中,不論是在 如來面前、或僧眾中、或者用齋時,乃至說戒日、僧行次等,都沒看見 文殊菩薩的人,當夏安居三個月結束要自恣時才回到僧團中。那時候迦葉尊者就問 文殊菩薩說:「夏坐安居這三個月,您都在哪裡?」文殊菩薩回答說:「我住在這個舍衛大城波斯匿王後宮一個月,又一個月住在童子學堂,最後一個月住在諸多婬女的家中。」迦葉尊者聽到這樣的回答後,心裡很不高興而這樣想:「我為什麼將要與這種不清淨的人而作自恣?」於是迦葉尊者就出到法堂外,拿起楗槌就要敲打起來,想要驅擯出 文殊師利菩薩。

一般來說,僧團中擊打楗槌,一定是有什麼重要的事情要讓大眾知道,那時候 世尊就跟 文殊師利菩薩說:「你去看看這個大迦葉如今是為了什麼緣故打楗槌呢?」文殊菩薩就向 如來稟白說:「世尊!我已見過大迦葉,他是想要將我驅擯出去。」如來就告訴 文殊師利菩薩說:「你現在可以顯現你自在神力的神通境界,讓那個大迦葉的聲聞心境可以得清淨,不要對你生起不清淨心。」於是 文殊菩薩就進入名為現一切佛土的三昧中,顯現十方各方猶如恆河沙那麼多佛世界,其中都有摩訶迦葉頭陀第一,都在打楗槌。這時候 如來就問大迦葉說:「大迦葉!你如今為何緣故擊打楗槌?」大迦葉回答說:「世尊!文殊師利自己說結夏安居三個月中,住在如上所說的三個地方。」從這段記載中,可以知道聲聞出家眾是很注重身、口行是否符合戒律、是否有違犯聲聞律。所以,大迦葉認為在結夏安居這麼重要的期間,應該待在精舍内好好用功才是,沒想到 文殊菩薩竟然跑到外面去,甚至還到婬女家中,這是違背聲聞戒律的行為,當然要將他驅擯出僧團。

可是真正的結果是:文殊菩薩在波斯匿王宮中度了五百位女眾不退於無上正等正覺,也讓五百婬女及五百童子可以不退轉於無上正道,還以聲聞法調伏了百千眾生,又讓無量眾生得生天上。所以 文殊菩薩在這三個月中,不是虛耗光陰,而是說法利益了這麼多人。菩薩與聲聞的作意不一樣,聲聞眾要維持表相上的身、口行符合戒律,對於利益眾生的事就放在其次;而菩薩是以眾生道業及佛法的弘傳為重,即使要觸犯小小戒也不會放棄利益眾生的機會。因為在結夏安居三個月中,波斯匿王後宮女眾及婬女等人是沒機會到精舍來聽 佛說法的,與其讓他們耽溺於享樂,不如去為他們說法,獲得法益。如此做,對 文殊菩薩而言,不在精舍中結夏安居又有什麼過失呢?

再來說布薩這件事。在《梵網經》卷2說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布薩,誦十重、四十八輕戒時,於諸佛菩薩形像前,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坐。】經中說:新學菩薩應該每半個月布薩一次,要誦十重戒及四十八輕戒,而且要具威儀;多人布薩時要有僧團的樣子,由一個人上座誦戒,其餘大眾則坐在下面聽戒。菩薩戒是不論身相、身分貴賤都可以受戒,所以應該要布薩誦戒的戒子,當然就不只是出家二眾才要誦或者才可以誦。同修會為顧及會内大部分受戒學員是在家眾,無法每半個月集合一起誦戒,因此權宜施設兩個月布薩一次,於 佛所制半月、半月布薩誦戒的精神來看,也是沒問題的。因為布薩誦戒的目的,在於讓大眾可以檢查在上次誦戒後到目前為止這段期間内有無犯戒;若有,則可以藉布薩誦戒而如法懺悔清淨;若無,則可以經由誦戒加深對戒法的印象,減少不慎誤犯的情事,讓戒體更清淨堅固。

戒經中講的是新學菩薩要半月、半月布薩,反之,若為久學菩薩當可不受此限。什麼是新學、久學菩薩?《維摩詰所說經》卷3如是說:【彌勒當知:菩薩有二相,何謂為二?一者好於雜句文飾之事,二者不畏深義、如實能入。若好雜句文飾事者,當知是為新學菩薩;若於如是無染無著甚深經典,無有恐畏、能入其中,聞已心淨、受持讀誦、如說修行,當知是為久修道行。】新學菩薩喜好在雜句文詞上作修飾,而不樂於如實修行的法句。久修道行,也就是久學菩薩對於方廣深妙經典,心中沒有恐怖與畏懼,能深入法義加以實證,而且能受持讀誦、如說而實修履行。以 平實導師對戒經的勝解來看,顯非新學菩薩所能了知;另外,以 導師已經發起初禪以上證量,已經可以離欲界財色名食睡等五欲的貪愛,必定不會像一般人受了戒,而常常或偶爾會因為貪愛五欲而犯了戒,於身口意業已得清淨;是否須參與布薩?也如同 文殊菩薩一樣,是可以不必拘泥於布薩誦戒的表相了。為免有人誤解,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這樣講並不是說 導師和 文殊菩薩的證量一樣,請大家不要誤解了。

所以琅琊閣的質疑:平實導師既然認為同修會是一個僧團,那麼也應該與一般學員一樣,一起參與布薩。經由以上說明,大家可以明白這是琅琊閣錯估 平實導師的證量與心性了,導師很清楚菩薩戒的開遮持犯,也清楚施設這些戒條的道理;又已經可以離開欲界貪愛了,是可以不必像一般同修一樣再藉由誦戒來提醒自己不要誤犯。所以,琅琊閣質疑 平實導師沒有和同修們一起參與誦戒是違犯菩薩戒,這個質疑是沒道理的。又,琅琊閣在貼文中羅列出種種事相,認為同修會沒有遵守六和敬。六和敬主要是僧團内共住時的規範,因為大家來自不同的家庭,生活背景、習性等等各不相同,為了讓僧團成員可以專心道業,不要在人我是非及生活瑣事上費心,所以規範大眾在身口意及戒見利上應和合共住,守持六和敬的規矩。

不論琅琊閣所說的那些事相如何,我們要明白的是:在同修會内也是與一般的僧團一樣,集聚了各種不同心性的學員,在還沒有修到離欲的程度時,或者還未離二乘異生性時,要求同修會内完全沒有人我是非,似乎是有點陳義過高。平實導師從來都沒有這樣自我標榜說:同修會都沒有任何是非,也一再強調只有僧團内所有的同修都修到三果了,才不會有種種事相產生。如 導師在《維摩詰經講記》第三輯266頁講述關於我所的法義時說:【我見斷了,不一定能斷我所,你不能要求一個初果人說:你既然斷了我見,就應該永遠離開貪瞋癡了。不可能!因為初果人還沒有到二、三果。初果只斷我見、斷三縳結,名為見地:他對解脫道的見地有了,知道如何解脫生死了,但還沒有付諸實行,貪瞋癡仍重;到了二果時還沒有辦法全離,但已淡薄了,所以二果人薄貪瞋癡,名為薄地;要到三果時才超過欲界地,已離欲界愛,已離五欲,所以叫作離地。所以阿羅漢如果退轉,一定不是由於我見,而是我所沒有斷盡,所以才會有慧解脫的阿羅漢退轉。】(《維摩詰經講記》第三輯,正智出版社,頁266-267。)

初果只是見地,在解脫道上的知見沒有問題,但是對於從小被教導應追求的功名利祿,乃至無量劫來一直貪愛不捨的見聞覺知等功能,其實是還沒有開始在斷除的。所以,因為這些欲界法的貪愛而顯現出貪瞋癡煩惱,是很容易發生的情形。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歸責 平實導師都不教導這些事相,或者責罵那些當事者嗎?其實 導師在講經場合中說過很多次了,要同修們伏除自己的性障五蓋,如果大家都能有三果的證量,同修會中一定可以平靜無波。所以,不論是同修會内的同修們,或者因為對同修會内這些事相不滿而離開的琅琊閣們,我們應該反躬自省:自己有沒有依著 導師說的好好去修除自己的習氣性障?還是根本就不認為自己有問題,從來都不在這個問題上用心,從來不當一回事呢?或者認為該修除的是別人,自己沒有問題?如果有確實在修除自己的習氣性障,就不會因為事相上的不滿而質疑同修會的法有問題,也不會要求同修會應將財務公開,甚至要求將同修會預計用於法務事項的資金拿出來「利和同均」了。

同樣在《維摩詰經講記》第三輯中 導師說:【我們同修會,現在的著眼點是在哪裡?我們只有一套帳,凡是有人護持來,都是大家共有的,不能用到私人身上去,這就是我們的原則,這就是我們的利和同享;做出來是大家的,不是某一個人單獨所有。】(《維摩詰經講記》第三輯,正智出版社,頁168。)做出來的是大家共有的,不是某一個人單獨所有,也不是少數人所有,這意味目前做的一切並不只是現在的同修所獨享的,未來的同修們也可以享受我們目前所做的一切。導師接著又說:【這六種叫作六和敬,以這六種和來共住,大家互相尊敬。但是六敬法必須在一個前提下才能實現,也就是起質直心。心地本質應該是直爽的,不是以自己個人利益的盤算來受持六和敬;而是以調柔的、直爽的心地特性來受持六和敬。】(《維摩詰經講記》第三輯,正智出版社,頁168-169。)六和敬的前提是大家的心都是質直無私的,若有個人利益得失摻雜在内,一定會因為種種事相而引發出貪瞋癡的煩惱,這樣子就被煩惱纏住了,別人如何勸說都很難回心轉意,只能祈求佛菩薩加持,早日遠離燈下黑暗處才能自見也能見他。

綜觀琅琊閣所提同修會違反六和敬的事相,主要癥結點在於利不同均,而認為同修會應該做到:「在經濟上均衡分配,同享應有的福利與照顧,使大家都能有舒適、安穩的生活。」(〈《琅琊隨筆》(56):蕭平實導師「利不同均」,違反佛教僧團的「六和敬」大原則?〉,琅琊閣。)同修會是一個社團法人,猶如一家公司一樣,有同修會章程中應執行的會務内容,在執行會務時也如同一般公司,每年會召開股東大會一樣,每年同修會依規定都在三月召開會員大會;但是,在執行會務時,不可能事事都要召開會員大會討論後才執行,對於比較特殊的案子將會錯失良機,因此同修會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雖然不一定每年都有購置不動產的需求,同修會在有需要時,都會事先在會員大會上徵得會員同意:授權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執行,事後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同修會是依法設立的一個團體,一定是要依法辦理各項事務,至於琅琊閣建議應在經濟上均衡分配,乃至使大家都能有舒適、安穩的生活,這樣的提議實在是有欠思考。就如同一家公司的股東們,絕對不會對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出,必須將公司的所有營業收入全部拿出來分給股東,讓每一位股東都可以獲得更多財富,這道理是一樣的;除非這家公司不打算再繼續營業下去,要結束營業了,否則不可能將營運資金或擴展公司規模的準備金拿出來分發股利。同樣的道理,同修會預定要辦理的會務所需資金,也不可能如琅琊閣所說,應該將之拿出來分給所有會員,這不是利和同均的精神,這是要讓同修會的會務無法執行下去。各位菩薩!您認為他們的要求有道理嗎?顯然是沒道理!

時間的關係,說明到這裡,感謝您的收看。

敬祝各位菩薩:色身康泰、一切無礙、福慧增長、早證菩提!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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