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受者的关系(三)

第35集
由正伟老师开示
文字内容

各位电视机前的菩萨:

阿弥陀佛!

首先先问候大家少病少恼否?色身康泰否?游步轻利否?众生易度否?

各位现在所收看的节目,是由佛教正觉讲堂为各位所准备的“菩萨正行”,也就是导读平实导师所著作菩萨《优婆塞戒经讲记》。

在上一集的节目中,我们讲到了经文里面佛所说的比喻:有一个人用了小小的一把火放下去,造成了整个村庄烧了一两百里。村主抓到了他,就问他说:“你这个低下的恶人,为什么要烧我的村庄呢?”对方就回答:“喔不!那不是我烧的,为什么呢?因为我放的火,只是一个小小的火,一下子就熄灭了。我所放的火,所烧掉的最多只有一把草而已,如今我了不起赔你两把草嘛!那至于后来所烧掉的那一些东西,就不关我的事,不应该要我来赔偿,我放的火一下子就烧光啦!”这时候村主就骂这个放火人说:“你这个愚痴人!就是因为你放的一个小小的火,次第地烧下去,越烧越严重,所以才转生出这样的大火,于是就烧到了一两百里。事情的过失是因你而起的,怎么可以说不由你来赔偿呢?”

虽然我们了解,知道了这个火灾是异作异烧。最先对方所放下去的,只是一个小火星,后来的大火并不是对方所放下去的那个小火。但是因为前火与后火是相续不断,前面的小火相续引生出后面的大火,所以放火的人当然有罪。那么前世与后世,不同的善恶五阴身,也是相同的道理。受报时候的五阴身,虽然说它并没有作什么善恶业,善恶业不是它造的,但是因为过去的五阴身造了善恶业,前后身次第相续,所以后世的五阴身就要去受报。

接下来经文继续说:【譬如有人与他共赌:“执炬远行至百里外,若不至者我当输汝。如其到者,汝当输我。”执炬之人至百里已,即从索物。他言:“汝炬发迹已灭,云何于此从我索物?”执炬者言:“彼火虽灭,次第相续,生来至此。”如是二人,说俱得理,何以故?如是义者,亦即亦异;是故二人俱无过失。若有说言:“五阴亦尔:即作即受,异作异受。”俱无过失。】“《优婆塞戒经》卷四”好!这是说,譬如有人和别人打赌,手里拿着火把,远行到百里之外,如果走不到百里,我就输财物给你;如果能够达到百里,你就要把财物输给我。结果手持火把的人,走到了百里之外,就和对赌的人要求,把赢得之物给我,对方就赖皮说:“你刚才出发的时候,那个火把上的火啊,早就已经烧光了,没有啦!现在你的火把上的火已经不是出发时候的那一团火了,所以你不能要求向我讨取财物。”这个手持火把的人就说:“刚刚开始的那一团火,虽然已经烧光了,可是接续着一直烧下去,顺序次第一直都有火。同样的火相续出生下去,而且没有间断过,已经走到了百里之外,所以应该是算我胜利了。”这两个人所说都有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样子说也对,也算不对,叫作“亦即亦异”。从火焰相续不断,未曾间断这一点来看,可以说是亦即;而从第一团火已经烧尽,下一团火虽然出生了,但是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一团火,所以说亦异;因此这两个人的说法都对。

如果有人说:“五阴身也是这个道理啊!若从前世、后世五阴身相续不断,也就是前世的五阴身结束了,就相接续的出生了下一世的五阴身,中间无间断,那就可以说是即作即受,也就是自作自受;如果从前世的五阴身已经消灭了,下一世的五阴身虽然出生了,但是两个五阴身并非同一个五阴,所以就说是异作异受。”当然这样的两种说法都没有过失。以上的经文,意思就是说此世与后世的五阴身,如果从两者相续,也就是同一个如来藏相续的业缘果报来看,那就是即作即受,因为是同一个如来藏的延续。但是如果从此世五阴身已断,下一世五阴身乃是另一个全新的五阴身,那么就可以说是异作异受。所以两个说法都对,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同一件事情。

譬如说,在《法句经》中,记载着这样的一件事:过去曾经有一位帝释天,天人五衰相现前,自己知道自己天寿将尽,而且下一世即将下生到人间,去一位陶匠家的母驴胎中,受生为小驴。所谓的天人五衰相,是说身上的天光渐渐衰减毁灭,头上戴的天花逐渐枯萎,心中生起厌烦的心,没有办法安坐在天座上,腋下出现了汗臭味,灰尘土垢黏着在身上;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五件事情,天人自己就会知道天福将尽了。所以这一位帝释天,他心中就生起了很大的忧愁,想到三界之中唯有佛陀能够救度一切苦厄,就立刻从天上飞奔到佛的面前。当时佛正在灵鹫山的山洞里面坐禅,进入了普济三昧。天帝来到以后看到佛,就立刻稽首礼拜、五体投地、至心归依,三次自称归命佛法僧三宝。但是,当他最后一拜拜下去还没有起来的时候,天帝的生命忽然结束了,于是就马上投胎到陶匠家母驴腹中。当时的母驴就从绳子上面挣脱,暴走在瓦坯坏之间,摔坏了许多的瓦坯坏,主人瓦匠气起来就打这一只母驴,所以马上就伤了胎气,立刻就流产了。所以天帝的神识,才刚刚投胎又离开了驴胎,然后又回到了原来的帝释天的身中,而且五衰相消失了,又成为原来健康的帝释天了。

此时这一位天帝,马上又来到佛的面前,佛以三昧智慧知道了这件事,就称赞着说:“善哉!天帝释!你能够懂得在命终之际来归命三宝,使得过去的罪业,才一应现马上就完毕结束了,你就不用再受驴子的苦果了。”世尊就以偈颂称赞:“众生所行皆是无常之法,但众生却说为兴衰法等;其实出生就是死亡,有出生就一定有死亡,轮回生灭,若能寂灭,才能得到真正的快乐。就好像陶匠辛苦的做出了各种的陶器,可是一切的陶器,却一定有毁坏的一天,人的性命也是如此。”帝释天听闻了这一首偈,立刻就知道了“诸法无常”的道理,通达了罪业与福德之变迁,了解到了兴衰之本,所以就趣向寂灭之行,欢喜奉受,然后就证得了初果须陀洹。

听完了这个故事,要请问大家:“一开始的帝释天、后来的小驴胎跟最后的帝释天,请问三者之间,究竟是同一人还是不同人呢?”如果你说:“那这个开始的帝释天,当然跟小驴胎不同啊!”那请问:“开始的那个帝释,跟最后的帝释,究竟是同还是不同?”是同一个吗?好像不太对哦!是不同一个吗?好像也不对哦!那要怎么说啊?即作即受,也是异作异受。不要说是前世的五阴身与下一世的五阴身了,其实我们生生世世的五阴身都是如此的,同亦不同,不同亦同。生生世世的中间,是用什么来相连接啊?三个字“如来藏”。哦!大家都越来越有智慧了。只要秉持着以如来藏来连接因缘果报,那么说是相同可以,说是不同也对,这样子大家都了解佛的心意了吗?

好!接下来我们再继续看经文:【譬如此彼二岸、中流,总名恒河;夏时二岸相去甚远,秋时二岸相去则近,无常定相,或大或小;虽复增减,人皆谓河。或有说言:“此不是河”,智人亦说:“有异不异”;五阴亦尔,智人亦说:“即作即受,异作异受”。汝意若谓:“二岸是土,中流是水,河神是河。”是义不然;何以故?若神是河,何故复言河清河浊?有此岸彼岸、中流深浅?到于大海,可度不度?譬如有树则有神居,若无树者神何所居?河之与神亦应如是。是故,彼此二岸、中流,次第不断,总名为河,是故可言即之与异;五阴亦尔。譬如有人骂辱贵胜,因恶口故脚被锁械,是脚实无恶口之罪,而被锁械;是故不得决定说言:异作异受,即作即受。唯有智者,可得说言:即作即受,异作异受。】“《优婆塞戒经》卷四”

意思是说:譬如恒河的两岸,再加上两岸中间的水流,合在一起我们把它叫作恒河;夏天满水期的河面宽、水量大,此岸与对岸的距离很远;到了秋天的时候,枯水期河面窄、水量小很多,此岸与对岸的距离很近;所以两岸的距离,并没有固定的表相,有时水大河面就宽,有时水小河面就窄,但是不论水量是增是减,人们都称它为恒河。或者,有人说:“水量大才算是河,水量小就不能叫作河。”但是不管怎么说,它们都是同一条河。有智慧的人也说:“这是在不同季节的时候两种相貌的恒河,彼此之间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两者均是同一条河;不同的地方则是,两者有时大、有时小。”五阴身也是这样的,有智慧、通达的人就会说:“前世与后世两个五阴身之间,可以说是即作即受,也可以说是异作异受。”两个身体的五阴虽然不同,但是却是同一个如来藏,顺序出生了前后两个五阴身。

那如果外道又说:“此岸与对岸,这个都是泥土啊!河的中间流的只是水啊!这一些都只是物质,不是真的恒河,唯有掌控恒河的恒河女神,才可以叫作真正的恒河。”这种说法是印度教里面的一支,偏向泛灵论,认为山有山神、河有河神、树有树神、风有风神,各自掌控着自己负责的那个部分。所以河中的水,只是一个流动的物质,两岸的泥土也是固体的物质,它们的背后是因为有一个恒河女神在控制它们,所以才能够成为恒河。说到这一边,佛就回答:你这样的说法并不正确,为什么呢?如果你说两岸是泥土,中间是水,而背后的河神才是恒河。那为什么我们常常可以说,今天的恒河水好清哦!今天的恒河水好浊哦!请问:这一位女神,会有清浊的差异吗?为什么我们说恒河有此岸、有对岸,中间的水有的时候深、有的时候浅。难道这一位女神也有对岸与此岸的差异吗?难道这一位女神也有深或浅的差异吗?又说恒河会流入大海,并入大海之中;又说恒河某一段很平稳,可以度过,某一段水比较急,不能度过。难道是说这一位恒河女神未来会流入大海,变成大海的一部分吗?难道是说这一位女神,某一段可以度过,另外一段却不能度过吗?应当知道,譬如有树,有一棵大树的时候,这里就会有树神居住在这棵大树里面;如果没有大树,又哪来的树神可言呢?所谓的神是依树而产生,并不是树依神而产生。所以不能说恒河—真正的恒河—是恒河女神,因为恒河女神是依于恒河而有,而不是恒河依于女神而有,这样子恒河与女神之间的关系,也应该像是这样的吧!所以综合以上所说,由于这个缘故,此岸加对岸加中间水流,三者各自次第相续不断,合起来我们才能说这个叫作恒河。所以可以这样讲,那恒河是由此岸、对岸、水流合在一起。那请问:此岸、对岸、水流与恒河之间的关系?岸与恒河、水与恒河、水流与恒河,它们彼此的关系,可以说是一,也可以说是异。五阴也是这样的道理啊!

又譬如说,如果有一个人恶口,去侮辱责骂了一位尊贵的这一个贵人,因为对方以恶口侮辱人的缘因,所以贵人就把犯行者的脚,把他给锁上脚镣;那可是能不能说:“他的脚并没有犯罪,犯罪的是嘴巴,所以应该是惩罚嘴巴,而不应该把脚上脚镣。”可以这样子讲吗?可以说他的脚并没有开口骂人,所以不应该锁他的脚,这样讲可以吗?因此没有办法绝对的说一定是即作即受,或者说一定是异作异受。即作即受、异作异受,只是同一件事情,不同的面向罢了。所以如果是真正有智慧,又能够通达法理的人,他会怎么说?他会说:“有即作即受,也有异作异受。”也就是看从什么角度来解释。

又譬如说,什么叫作灯?今天有一盏灯——一盏油灯,所以使得我们能够看得见。什么叫作灯明呢——油灯的光明呢?油灯的光明,必须要有那一个油灯,必须要有那个油,必须要能够让它烧起火来的那个火炷,必须要有火,当然还需要有人力去帮忙,把这个油灯给点起来,众缘和合的缘因,我们才说油灯的光明出现了。也就是油灯的光明,它是由各种“因”,再加上各种的“缘”和合,方能有油灯的光明。如果你单说哪一个东西叫油灯,哪一个东西不叫油灯,这个都是错误的。

今天时间的关系,我们就先为各位介绍到这一边,下次我们再继续为各位解说。谢谢大家!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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