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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集
由正源老師開示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這一集「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我們要討論的是「成就逆罪的條件」。在前面兩集節目中,我們詳細介紹了佛教戒法中的逆罪,包括五逆就是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及破僧。或者是七逆的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梨,還有破羯磨轉法輪僧和殺聖人。而成就逆罪的條件如何?這是本集節目中所要探討的問題。
會造作逆罪當然是有原因的,世尊在菩薩《優婆塞戒經》中說:【是五逆罪有三因緣:一者有極惡心、二者不識福德、三者不見正果。】(《優婆塞戒經》卷7)眾生之所以不停流轉生死,本來就是因為為惡之心遍布一切處所,相續不斷地想要惱害於人而無有間斷。只要一時惡心現起而造作惡業,或者有業亦有道,就是有三惡道的果報;或者雖無道但還是有業,就是會繼續流轉生死。而會造作逆罪的人,他的惡心當然更是深重。
我們在前面的節目中,也說明了逆罪的對象,其實都是於自己有教養之恩的報恩田,或者是有教導幫助我們修證三乘菩提功德的功德田,如果能夠恭敬供養這兩種田,都能讓我們增進福德,而會危害這兩種福田的人,當然就是不能認識福德真義的愚癡人;再來就是不信因果,或者於因果的法則不如實知,又因為自己看不見結果,而不信危害這兩種福田以後,未來世必將墮入無間地獄受無量的苦,因此就敢這樣膽大妄為造作極重的罪業。無知眾生就由於這三種因緣,而造作了五逆、七逆的重罪。
而成就逆罪的條件,世尊在《優婆塞戒經》中開示說:【具足四事乃得逆罪:一者實是父母、作父母想,二者惡心,三者捨心,四者作眾生想;具是四事逆罪成就,若不具者則不成就。】(《優婆塞戒經》卷7)這四個條件就是說,以殺害父母為例,首先必須殺害的對象確實是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行兇人也清楚認知對方是他的父母。第二個條件是他本身有惡心,要讓自己的父母死亡。第三個條件是他決心要捨棄自己的父母,不願意奉養父母。第四個條件則是他知道,他所殺害的父母,確實是有情眾生而不是屍體。
如果雖然有要殺害父母以棄捨父母的決心,但父母已先一步被他人害死,或已先一步服毒自殺了。而他以為父母仍然活著,只是睡著或昏迷,而持刀刺入父母心臟要害,然後加以殺害。但他父母這時早已死亡,身體只是屍體而不再是有情,那他持刀刺父母的身體,就不成就逆罪。也就是說,具足了這四個條件,殺父或殺母的逆罪就成就了,將來的果報,就不單只是殺人的一般地獄罪。如果不具足四個條件,逆罪就不成就,只得殺人罪,而不會下墮無間地獄,只下墮一般地獄。
具體的事例,世尊在經中也有舉示,像曇無德主張:假使把父母當作另外一種眾生來想,這樣把父母殺掉,就不得五逆罪。以及彌沙塞主張:不知道對方是自己的父母,然後以殺一般人的想法把父母殺死,也還是得逆罪。這兩種主張,都與前面判斷逆罪是否成就的 佛陀至教開示不相符合。反之,說一切有部的薩婆多主張:異想異名殺於父母俱得逆罪。就是惡心而殺,即使心中故意想成不是父母,但是心中明明知道是父母,而且有惡心要讓父母死亡,這樣殺了父母,還是得逆罪,不單是得殺人的地獄果報而已,必定是無間地獄的果報。
世尊認同薩婆多的這種主張是正確的,為什麼呢?世尊開示說:【世間真實是可信故,父母真實,想亦不轉,惡心殺之即得逆罪。實是父母、無父母想,不發惡心,父母雖死,不得逆罪。】(《優婆塞戒經》卷7)因為父母是世間與自己最切近的親人,每一個人對父母的認知都是很真實的,再怎麼樣用種種異名異想,異名是說:不以父母的稱謂來稱呼父母,明知是自己的父母,卻把他當成其他人。異想:例如把自己的父母想成無惡不作、罪無可赦的大壞人,而加以殺害。
還有像經文中 世尊的舉例:【若為憐愍故,若為恭敬故,若為受法故,若為怖畏故,若為名稱故,授與死具,雖不手殺亦得逆罪。】(《優婆塞戒經》卷7)就是說以這些想法,作為自己殺害父母的藉口,合理化殺害父母的動機,但是因為父母並沒有求死,他卻故意放置殺具或毒藥,讓父母因而被殺死亡,縱使不是他親手殺,也得逆罪。從 世尊所舉的這些例子,我們舉輕以明重,可以知道如果是他自己下手去殺害父母,當然就更不在話下了。這也就是說,不論怎麼樣的異名異想,都不能轉變父母成為非父母,這樣惡心殺了父母,不單單得殺人罪,也成就了五逆、七逆的極重罪。
所以說前面所舉曇無德的主張,是不對的。可是另外一種情形,對方確實是他的父母,可是他不知道那是他的父母,也不是惡心故意要讓父母死亡,換句話說,他是過失而殺父母,不是出於惡心故意要殺父母,雖然父母後來也死了,但他仍然不成就殺父母的逆罪,只是普通的殺人罪。這也證明了,彌沙塞的主張是錯誤的。
其實在世間法中,現代的刑事法律也有相同的概念,就是指錯誤的情形,也就是說,行兇的人本身主觀上的認知事實,與現實發生的事實間,有落差,有差異。例如:原本要殺害某甲,卻誤認某乙為甲,而加以殺害;或誤認某甲的財物,是乙的財物而竊取。這兩種情形,行為人本身的認知與所發生的事實間並沒有錯誤,都是殺了人或偷走了別人的東西,只是誤認別人是他原本想要侵害的對象而加以侵害,就是對於侵害的對象有了誤認。但是他原本就有殺人或竊盜的故意,結果也造成下手侵害的對象被殺死,或將財物竊取到手而脫離本來主人的占有。因此對於犯罪的成立並沒有影響,仍然會構成殺人罪或竊盜罪。
還有一種情形,例如:某甲原本想要殺害某乙,但因槍術不好,卻開槍命中了乙旁邊的某丙,導致丙死亡。這是行兇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因為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有錯誤,以致引生事實結果與他原本預見的不相同,在這種情形下,行兇人原本想要殺害的是某乙,也對乙開槍射擊,卻沒有造成乙的死亡,所以對乙部分應負殺人未遂的罪責。但他的行為造成某丙的死亡,只是他並沒有要殺害丙的故意,因此對丙的部分應負過失致人於死的罪責。
當然也有侵害對象,是屬於不同一類的情形。像認為蹲在牆邊的黑影,是鄰居的惡犬,就投擲石塊意圖要趕牠走;但事實上那黑影,是路上行走的病人蹲在牆邊休息,卻被行為人投擲石塊擊中而受傷了。或者原本要向鄰居的惡犬,投擲石塊而沒有投中,反而投中一旁的路人,造成路人受傷,都是這些情形。像我們前面所舉,原本要殺害某甲,卻誤認為某乙為甲,而加以殺害;或者要殺某甲,但是因為他的方法錯誤,而誤殺了旁邊某乙的例子。
如果某甲或某乙,是行凶者的父母或祖父母的情形下發生的錯誤,因為法律規定,殺害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罪,是比殺害與自己沒有這層親屬關係的一般人,所受處罰要來得重。也就是在錯誤中,又加上了刑罰處罰輕重的差別。這時又可分成兩種情形來說:
第一種叫所知輕於所犯。就是認知或預見對象的刑罰較輕,實際侵害對象的刑罰較重。例如:要尋仇報復,埋伏在仇家將要經過的路邊,打算殺害仇家,但因天色已暗、視線不明,誤認剛好路過此處的自己父母就是仇家而加以殺害,這時行凶者是以犯普通殺人罪,輕罪的意思而下手實施犯罪,但是發生的結果卻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重罪,因此說是所知輕於所犯。因為行為人雖然有殺人的故意,然而並沒有殺害父母的故意,也沒有所殺對象是父母的認知。所以就依他所知,以普通殺人罪來處斷,而不依結果論以殺害父母的重罪。同樣的,本來要殺害仇家,卻因方法錯誤,殺害了站在旁邊的自己父母,也是沒有殺害父母的故意,所以就成立一個普通殺人未遂罪,及一個過失致死罪,都不論以殺害父母的重罪。
第二種則是所知重於所犯。就是行為人以犯重罪的意思實施犯罪,而所發生的事實與結果,輕於他所認知的罪,這時就從他實際所犯的罪刑來處斷。例如:有惡心要殺害自己的父母,但是將其他普通人,誤認是自己父母而下手殺害。這時就從實際所犯的普通殺人罪來論罪科刑,而不以他的犯意來論斷。以上所說,都是現代刑事法律中,有關犯罪行為發生對象錯誤或方法錯誤的時候,論罪科刑的一些概念。
我們回到經文中來,來看看 釋迦牟尼佛在菩薩《優婆塞戒經》中的開示,佛說:【欲殺父母,誤中他人,不得逆罪;欲殺他人,誤中父母,亦復如是。欲殺母時誤殺相似,殺已藏刀,復中母身,不得逆罪。】(《優婆塞戒經》卷7)就是說有人想要殺害父母,但是下手殺害時,不小心殺到別人,而沒有殺到父母;雖然有殺心,有根本罪,也下手殺害而有方便罪,但是並沒有完成致父母死亡的結果,就是沒有殺害父母成功,那就沒有成已罪;所以他只得殺父母的根本罪、方便罪,以及殺普通人的成已罪,那整個來說就不成就逆罪。他將來雖然因這個殺罪要下地獄,但不必到無間地獄。
還有一種就是想要殺別人,但是不小心殺到自己的父母,雖然有父母死亡的成已罪,而沒有殺父母的根本罪與方便罪,也還是不成就逆罪。另外一種情形是,原本有想要殺害自己父母,但是因為一時看錯了,而殺到一位很像自己父母的人,隨後發覺殺錯了,趕快要把刀子往後面藏起來,剛好他的父母就在後面,而被刺到死亡了。他雖然這樣子殺死了自己的父母,但是原先要殺害父母的行為,在誤殺了另一位很像他父母的人時,就已經結束了,之後藏刀而誤殺父母,已是另一個行為。那就後面這個行為來說,雖然有殺害父母的成已罪,卻沒有根本罪和方便罪,所以還是不成就逆罪。
因此 世尊總結來說:【母有異見,兒有異殺,但得殺罪,不得逆罪。】(《優婆塞戒經》卷7)異見就是錯認。母有異見:就是對於母親有了誤認。不論把自己的母親錯認為別人,或是把別人錯認為自己的母親,都是屬於母有異見。這類似前面所說現代刑事法律中對象錯誤的情形,都只構成普通殺人罪,而不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重罪。而在佛法中,世尊也說這兩種情形,都不得殺母的逆罪。異殺則是誤殺。兒有異殺:就是想殺父母而誤殺他人,或者並不想殺父母,卻殺到自己的父母。這就類似現代刑事法律中方法錯誤的情形,也都不會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的重罪。而在佛法中,世尊說這種情形也不成就逆罪。
這些判定標準,在《優婆塞五戒相經》中也有相同的聖教,經中說:【若居士母想,殺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若居士欲殺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殺者,是逆罪,不可悔。】(《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
是說如果在家居士,以為對方是自己的母親,而以殺害母親的意圖去殺死對方,但是對方其實不是自己的母親,就是發生了對象錯誤的情形,這時這個居士就犯了殺人的不可悔罪,就是成就了普通殺人罪,而不是殺母的逆罪。
如果居士原本要殺其他人,但因下手的時候出了偏差,他的方法也錯誤,導致殺死了自己的母親,也就發生了方法上的錯誤,這時他也只犯中罪可悔的過失致人於死罪,也不成就殺母的逆罪。
另外一種情形則是說,居士有了殺害自己父母的惡心,有一天剛好出現一個很好的下手機會,原本他對於對方究竟是不是自己的父母還懷著疑問,不太肯定,可是之後他心念一想:這個機會太難得了,就認定是我父母吧,不可錯過這麼好的機會。於是他就下手殺死對方,而對方果真是他自己的父母,那他就具足成就殺父母的逆罪了。
最後我們要說,現代刑事法律中,有關犯罪行為的對象錯誤及方法錯誤的處斷,是經過幾百年發展而成的一種概念。但是從以上說明,我們不難發現兩千五百多年前,佛陀開示的經典中,對於相同情況是否成就逆罪的判定,就已經與現代刑事法律完全一致了。這證明了,縱使以世間法來看,佛教也是既開明又先進的。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