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之释疑

第97集
由正铭老师开示
文字内容

各位菩萨:

阿弥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长!

“菩萨正行”,今天我们要来介绍“偷盗戒之释疑”,同时这一集我们也将针对几个疑问来解释。首先,我们必须先了解偷盗是由身体去造作的,所以偷盗是摄属于身业。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几个问题:假使有人心中发起恶心:以存心要让受害者很难过的心态去当面夺取财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当强盗—这个发恶心夺取他人财物的人,就会得到有作罪和无作罪。如果不是以恶心而夺取或偷窃,只是生活上需要而去偷小财物,让人不会觉得很痛苦,这个人就只得到有作罪而不得无作罪;因为他没有根本罪,所以没有无作罪。有恶心就得到根本罪跟方便罪,而使有作罪与无作罪具足。如果数数而取,比如说今天偷一袋面粉,明天偷几根葱,后天偷几斤米,对有钱的主人来说是不痛不痒的,这当然不会是很重大的取,物主不会立刻知道,就叫作偷,当然不是恶心而取。恶心而取往往是大搬家,知道一定会让物主很痛苦;所以无恶心而偷偷窃取,只是为了生活需要或者是贪小便宜,就只得到有作罪而没有无作罪。如果本来把一件物品寄托在别人家,后来不告诉所寄托的人而偷偷地取回来,也没有恶意要对方赔偿,也就是“若寄时取”,这也是偷,但不属于恶心。如果是偷斤减两,或者作工程时偷工减料,也就是“市易取”,这也是偷;这些都是属于偷罪而不属于劫盗。所以佛说:【若数时取,若寄时取,因市易取,亦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六”盗是强取、恶心而取,知道物主在家看守,他却不顾物主的制止而恶心强行夺取、夺走,让物主很难过,是强取、夺取,这与不知不觉地偷取是不同的。

如果自己不偷、不抢也不用,却教别人去拿他人所有的财物回去受用,这也得有作罪跟无作罪。为何这么严重呢?因为有偷窃他人财物之心的缘故。这是因为他是主使者,不但有根本的无作罪,也动口教人去偷而使物主损失财物,所以又得有作罪。所以佛说:【若自不取、不贪、不用,教他令取,是人亦得作、无作罪。】“《优婆塞戒经》卷六”可是反过来,假使有人潜进别人家中,本来的目的是要偷金子,可是他偷出来一看,只是偷到银子,他不想要,就把它拿回去偷偷放好。这时候他有没有得到偷盗之罪呢?没有!他只是随即还回去就没有罪了,因为根本、方便、成已都已经不成就了,当作是没作过,所以无罪。所以佛说:【若欲偷金,取时得银;出外识已,还置本处,是人不得偷盗之罪。】“《优婆塞戒经》卷六”又如有人起念要偷金子,偷得金子之后心里想:“黄金也是无常,死后也带不走,还是空手而去,这样子而造作偷窃的重罪就很不值得了。”他心中悔恨而想要把金子送回去放好,可是又怕被人发觉而没有面子,就巧设种种方便,趁着物主不注意的时候赶快放回去;虽然金子曾经被他偷离本处而有方便罪,但他后悔所犯的罪业而巧设方便把金子放回去了,根本及方便罪就都消失了,所以不得偷罪。换句话说,作了补救而使所犯的所有过失不曾或不能成就,戒罪与性罪就消失了!所以佛说:【若欲偷金,得已即念无常之想,心生悔恨,欲还本主而复畏之;设余方便,还所偷物;虽离本处,不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六”所以如果是不小心诽谤了正法,就应该赶快公开忏悔地说:“我诽谤错了,后不复作。”这就如同“虽离本处,不得偷罪”,因为补救完成了,伤害已经不存在了!这才是聪明人!

古人蓄养奴婢,都看作是家人;虽然身分不同,却是家属。现在民法的亲属篇中也有这样的规定,法律上叫作家属。家属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永远住在一起,就叫作家属。如果是认定为家属的奴仆,主人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与奴仆共有的,不单是由主人完全所有的。所以,这些家属的奴仆对这个家庭的财产也是拥有部分的所有权,古时候是如此的。现在法律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有所区分,只有四个顺位的继承权。但是古时候家属的地位跟现代不一样,主人的财产他们也有分,所以财产是互相共有的。有时候主人会给奴仆某些财产,但仍然是共有的;而主人的财产也是与奴仆共有的,所以“奴仆财产,先悉生意与主同共”,既然大家共有,但是后来奴仆起了贪心,心中想要把某些财物据为己有,就在主人不注意的时候直接取来据为己有,他心中有疑:“我这样私下拿了过来就应该算是我所有的吧?”所以就藏了起来,让别人都找不到。可是后来又想:“我就算藏起来了,但这东西应该我也有分、主人也有分,仍然是我跟主人共有的。”这就改变意思了,没有要把它窃为己有单独所有的意思,也没有必要遮藏了;这时候虽然已经偷离本处,但他已经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了,所以就公开放在自己安住的房间里,这样就不得偷罪了,这是取来使用罢了。所以佛说:【奴仆财产,先悉生意与主同共,后生贪想,辄取主物,取已生疑而便藏避;复思是物同共无异,虽离本处不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六”但如果一直都藏密得很好,让人家永远都找不到,是把自己与主人共有之物据为己有的意思,这就是疑为主物而窃藏之,就不是起意认为是与主人共同拥有的,已成为将主人之物据为己有的偷窃意思了,就得到偷窃之罪。

假使有人因为旅行而到远处旅行,他的财物在路上被强盗全部剥夺了。古时候的印度常常有法律规定:村主负责所管辖范围的治安,对盗贼有生杀之权;村中若有盗贼,村主就要负责赔偿。这时候,如果这位被强盗抢夺的人向村主求偿,村主问他说:“你被贼人所剥夺了,丢了哪些财物呢?我来偿还你。”被抢者明明只被抢一两黄金,他却说:“我被抢了十两黄金。”这是“说过所失”,也就是说,他所说的已经超过他所损失的,他不诚实地向村主取得十两黄金,就得偷盗罪。所以佛说:【若人行路为贼所剥,既至村落,村主问言:“汝失何物?我当偿之。”若说过所失,取他物者,是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六”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般人可能一不小心会犯的状况。比如说有人发心要送给别人两件衣服,但对方说:“我用不着两件,只要给我一件就好。”这个人就把另一件留下来带回去,那也得偷窃罪。这叫作出口成愿,话讲出去了就要履行。有人不肯接受这个观点,他说:“明明是我的东西,是他不要,我带回来为什么得偷罪呢?”这是因为出口成愿,讲出去的话已经收不回来了,只能更正而不能强辩说是没有说过;讲出去了就要履行,我们必须把两件都送给他;如果他坚持不要两件,可以反过来回送给你,但我们不可以因为他不需要就直接带一件回去,否则就成为偷窃之罪。所以佛说:【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六”

下面这种情况我们也要留意,比如说有人发心想要赠送房屋、床铺、医药、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资给一位比丘,他已经发心而把赠与供养的意思说明了,但是在即将供养这位比丘之前,听说有某某大师要来,他就改变心意了:“那我不如去供养那位大师,比供养这位比丘更有福报。”所以就去供养另一位大师了,那么他因此就得到偷盗罪。所以佛说:【若人发心,欲以房舍、卧具、医药、资生所须,施一比丘;未与之间,更闻他方有大德来,辄回施之,是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六”这个偷盗罪,下辈子可难还了!真的不好还的。因为双方都是比丘,所以来世真的不好还。但是,如果有人本来是要去护持否定正法、破坏正法的道场,现在听说那是破坏正法的,又听说另有一个道场才是正法,这个人就回施于正法,这状况是不一样的,因为佛指示过:对于破坏正法、不守戒行的比丘,我们应该要默摒及远离,还要加以破斥。所以这二件事情不可等视齐观,不能相同的看待。

如果出家人摄取已经往生的比丘生前的所有的财物,这是从什么人那边得了罪呢?罪会产生,一定有对象,没有对象就不会有罪,所以前面说的有三种戒罪:根本罪、方便罪、成已罪。乃至说:如果没有成已之罪,根本罪就不成立。这是因为罪的成就,一定是有受损的一方,比如说身体受损、财物受损、名誉受损等等。所以得到罪业的时候,一定已经有被得罪的人,也就是一定有受损的一方。比如前面讲的:本来想要施给某甲比丘,后来却因为遇见大德比丘前来而转施大德比丘。既然已经说好要施给某甲比丘,后来又转施给某乙比丘,这就从某甲比丘那边得罪了;也就是某甲比丘那边有财物损失,因此而说施主得了偷盗罪;凡是得罪,都一定有被得罪的一方。同样地,出家人可以获得其他出家人往生后所遗留的财物,但若从命过比丘取得财物时,如果所取并不如法,那是从谁边得罪呢?这里我们分成三个部分来说: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已经有过羯磨了,羯磨就是主持诵戒及所结界的道场中的事务;意思是说:如果已经有了共修团体或道场,其中主持诵戒及管理道场事务的僧人就是羯磨僧。如果有命过比丘所遗留的财物,必须经过羯磨时由主持羯磨的比丘来作决定归属的。如果已经有羯磨之后,没有依照戒律由羯磨僧分配而取得,而是擅自取得的话,就是擅取命过比丘的财物,就从羯磨僧那边获得戒罪。那第二种情形是:如果无法举行羯磨,就得要依戒律精神共同分配。如果没有如法取得命过比丘的财物,就是从十方僧获得戒罪,因为还没有经过羯磨而无羯磨僧的话,这命过比丘的财物是属于十方僧所有的,若是不如法取得,就从十方僧得罪。第三种情形是:如果命过比丘在临命终时曾经指定要赠与某比丘,但是那位比丘来不及取受,有人先行取走了,他就是从受遗赠的比丘那边得到偷窃的戒罪。所以佛说:【若取命过比丘财物,谁边得罪?若羯磨已,从羯磨僧得;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若临终时,随所与处,因之得罪。】“《优婆塞戒经》卷六”

如果是去佛寺,供佛之后的供品想要取回,应该向寺院的管理者取得同意;若是去佛塔供佛,要向守护佛塔的人要求取回。如果没有先说明就直接取回,或者守塔人不同意,就不可以取回。如果直接或强行取回了,这个偷盗罪是从寺主或守塔人那边得罪的。所以佛说:“若偷佛物,从守塔人主边得罪。”“《优婆塞戒经》卷六”如果有人问:“我在自己家里佛堂供佛的食物,照这道理来讲,供佛后我自己就不能用啦!也不能拿来送给别人吗?那是不是要放着烂坏了呢?”其实在我们自己家中的佛堂,我们就是守塔人;所以我们向佛像问讯或礼拜以后,就算是赎回了。如果觉得不安,再上个香,以香赎回也可以的;如果已经上过香了,不想重复上香,也可以用一朵漂亮的花,或者一小盘有香味的花来赎回;这里讲的守塔人,而我们自己就是家中佛堂的守堂人。如果将来有机会去朝圣,一定会遇到佛塔,如果是有守塔的人,供佛后就留着,不要取走;如果没有守塔人,我们觉得放着坏了很可惜,那就以香、以花来赎回。在圣地,现在都有印度政府派人管理,所以去那边供了以后,我们就留着;除非所供物品的价值连城,被守塔人取走了不如取回来供在自家佛堂供佛,我们就用香花赎回,因为那边的守塔人已经都是不信奉佛法的外道或世俗人了,不可能帮我们继续供奉在佛塔中的;若不是极有价值,我们就留着,让他们去受用,守佛塔的人也比较欢喜,整理得清洁,让佛塔比较庄严。供了佛像以后就是佛物,供佛物若是在有人管理的佛塔中供养,供后若没有如法赎回,就是从守塔人主边去得罪。

如果是暴水、大水漂来的财物、谷米、水果、衣服,或从田边漂来的瓜类及一切资生之物,因为无从查起,所以取了并不得罪。所以佛说:“若暴水漂财物、谷米、果蓏、衣服、资生之物,取不得罪。”“《优婆塞戒经》卷六”如果有贵重物品漂来,譬如好家具,上面刚好钉有地址或姓名,可以去查知是谁所有的,取了就得罪。如果没有闲工夫去弄清楚,我们也可以送到警察局去招领;三个月期满若没有人领取,就可以取回去持有,取了就不得罪了。

“菩萨正行”“偷盗戒之释疑”这个单元,我们就为大家介绍到这边。

谢谢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学法无碍!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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